正文 訴訟保障製度(2)(1 / 3)

在民事訴訟中征收訴訟費用,是各國在民事訴訟中普遍規定的一項法律製度。法院之所以向當事人征收訴訟費,主要基於“受益者分擔”的原理。即當事人除了作為納稅人承擔支撐審判製度的一般責任外,還因為具體利用審判製度獲得國家提供的糾紛解決這一服務而必須進一步負擔支撐審判的部分費用。尤其在國家尚未達到足夠富裕、財政還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由國家投資的公共設施或提供的公共服務,通過適當收費以補足財政實屬必要。否則,對於沒有利用公共設施或沒有享受公共服務的其他納稅人來說實在是不公平。

過去我國有關訴訟費用的製度主要是通過一係列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的,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的《訴訟費用》一章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等。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根據《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製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的初步意見〉的分工方案》,於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費辦法》),並於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征收訴訟費用的意義

在民事訴訟中征收訴訟費用具有如下幾個方麵的重要意義:

1製裁民事違法行為。訴訟費用負擔的基本原則是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而敗訴一方當事人之所以會敗訴,通常是由於其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從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在此意義上,法院征收訴訟費用也就具有某種程度地對違法行為予以製裁的功能。

2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和國家財政開支。如前所述,法院之所以向當事人征收訴訟費用,主要基於“受益者分擔”的原理。從我國現階段來看,國家尚不可能對民事糾紛這種私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提供“免費的午餐”。相反,對當事人征收一定的訴訟費用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有助於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和國家財政開支。

3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和不當進行訴訟行為的人負擔。因此,對於當事人而言,其在起訴時必須認真考慮是否有必要進行訴訟,在訴訟中,其訴訟行為是否妥當,從而對濫用訴權的行為起到相應的扼製作用。

4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從世界範圍來看,大多數國家實行司法有償主義,如果我們“獨樹一幟”地實行免費訴訟製度,在涉外民商事糾紛的司法解決中,必然會對國家的主權和經濟利益造成負麵的影響,同時也不符合國際交往中所遵循的平等互利原則。

二、訴訟費用的種類和征收標準

根據《民訴法》第107條第1款和《交費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一)案件受理費及其征收標準

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後,依照有關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這種費用在我們國家屬於一種國家規費,其用途仍主要是彌補法院業務經費支出。根據《民訴法》和《交費辦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原則上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應當由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分為兩類:一類是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另一類是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如果案件的訴訟標的既涉及非財產性質,又涉及財產性質時,原則上要按規定分別交納兩種案件受理費。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而是與爭議主體的人格、身份不可分離的案件。由於此類訴訟所涉權益之經濟價值通常無法精確量化,故其受理費實行“按件計征”的原則。根據《交費辦法》第13條第(二)至(四)項和第(六)項之規定,具體分為以下6種情況: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6)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一定物質的內容,或直接體現某種經濟利益的案件。對於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大小予以征收。這種做法的合理根據和正當性在於利用者負擔的原理或邏輯。此外,還有學者認為,案件受理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征收,還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法院濫收費現象的發生。根據《交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受理費的征收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一般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3)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案件受理費征收的特殊規定

《交費辦法》頒布實施前,我國確定訴訟費用征收標準的依據主要是兩個:一是案件訴訟性質與非訴訟性質;二是案件的財產性與非財產性。一般來說,凡采用司法有償主義的國家,這兩個依據往往在確定訴訟費用的征收標準時,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但是,僅僅上述兩個依據還不夠全麵。在某些情況下,不利於民事訴訟製度功能的全麵發揮和民事訴訟目的的根本實現。除上述依據外,案件審理程序的繁簡性、訴訟案件審理的階段性,訴訟案件審級階段的不同性,是否以訴訟和解或調解的方式結案等也應成為確定訴訟費用征收標準的重要依據。基於此,《交費辦法》在案件受理費的征收上做了如下一些特殊規定:

(1)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依照《交費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及其征收標準

所謂申請費,是指當事人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財產保全等事項時,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根據《交費辦法》的規定,具體分為以下16種情況: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