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訴訟保障製度(2)(2 / 3)

6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製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三)其他訴訟費用及其征收標準

根據《交費辦法》的規定,其他訴訟費用的征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2當事人複製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此外,根據《交費辦法》第12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訴法》第11條第3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三、訴訟費用的預交

訴訟費用的預交,是指由當事人一方預先墊付訴訟費用。預交訴訟費用的當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終承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

(一)案件受理費的預交

根據《交費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對於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二)申請費的預交

根據《交費辦法》的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執行申請費和破產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此外,對於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根據《交費辦法》的規定,待實際發生後交納,不需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額,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2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6、37、38、39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3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複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4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5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四、訴訟費用的負擔

所謂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在案件審判終了和執行完畢時,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實際承擔。

(一)一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1敗訴人負擔。所謂敗訴,是相對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言的,當事人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承認的,即為敗訴,部分不承認的,即為部分敗訴。由敗訴人負擔訴訟費用是我國訴訟費用負擔的基本原則。

根據《交費辦法》第29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

執行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根據《證據規定》第54條第3款的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然後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

2撤訴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3協商負擔。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執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自行負擔。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第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5申請人負擔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在海事案件中,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製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二)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根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不同結果,上訴案件費用的負擔有下列幾種情況:

1當事人一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第二審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負擔。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之後,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了改判的,除應確定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的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因此,對一審和第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一並協商解決負擔問題,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並作出決定。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上訴人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應予退還。

6裁定駁回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根據《交費辦法》第32條的規定,依照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複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五、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交費辦法》就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作了專章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1.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製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係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交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