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與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製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3.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麵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4.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六、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或免交
(一)訴訟費用緩交、減交或免交的概念
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或免交,又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或免交的製度。根據《交費辦法》第44條的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隻適用於自然人。
司法救助不同於法律援助。所謂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下和協調下,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製度。由此可見,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麵的區別:
(1)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不同於提供司法救助的主體:前者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後者則是人民法院。
(2)接受法律援助的主體也不同於接受司法救助的主體:前者是“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主體範圍比較大,後者則是“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主體範圍相對較小。
(3)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不同於司法救助的事項範圍,前者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法律事項,後者則僅涉及民事訴訟事項(和行政訴訟事項),範圍顯然要小得多。
(4)法律援助的形式多種多樣,而司法救助的形式則比較單純,就是訴訟費用的緩、減、免。
(5)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仍然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而司法救助的受救助人目前在類似情況下均不需支付任何類似費用。
此外,司法救助也不同於“不交訴訟費用”的規定。雖然司法救助不過就是緩、減、免交訴訟費用之實際做法的規範化、製度化和法製化,但其中的“免交”是以“原本應交”為前提的,而“不交訴訟費用”則是以“本不應交”為基礎的。
(二)訴訟費用緩交、減交或免交的具體情形
1免交訴訟費用。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須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減交訴訟費用。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須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3緩交訴訟費用。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費用緩交、減交或免交的適用程序
根據《交費辦法》第49—51條及《司法救助規定》的規定,司法救助的適用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1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麵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2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後,報院長審批。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麵說明理由。
4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47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
5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6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
[示範案例]
王某因債務糾紛案被起訴,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原告提交了一份重要的書證,王某一見認為是偽造的就心頭無名火起,幾下就將這份書證撕碎。後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王某敗訴。
問題:
1本案是否存在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如存在具體是指什麼行為?
2假設一審法院送達判決書時王某拒絕接收,此時送達人應當如何處理?
3假設王某於3月2日收到一審法院判決書,王某的上訴期從何時起算?
分析:
1存在,具體指王某撕碎書證的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2送達人應當采取留置送達方式送達判決書。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其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3王某的上訴期從3月3日起算。期間如果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開始的日不計算在內,從第二天開始計算。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李某與趙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審理該案的書記員兩次到李某家送達判決書李某均拒絕接收。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A書記員將該判決書交給李的鄰居王某轉交
B書記員將該判決書留置李某的住所
C書記員將該判決書交給李某所在地居委會轉交
D書記員將該判決書交給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轉交
2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留置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B人民法院的裁定書
C人民法院的調解書
D出庭通知書
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關於期間的特別規定適用於下列哪些當事人?
A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外籍當事人
B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外籍當事人
C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中國籍當事人
D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中國籍當事人
(二)思考題
1簡述約定期間的類型和意義。
2試述民事訴訟中送達的方式及其適用。
3簡述民事司法救助製度。
[擴展閱讀]
1唐震:《對民事訴訟送達程序若幹問題的思考》,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2期。
2周曉荷:《民事送達製度的完善》,載《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6期。
3方流芳:《法院收費製度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
4王福華:《民事訴訟專題研究》,中國法製出版社2007年版。
5何文燕、廖永安等:《民事訴訟理念變革與製度創新》,中國法製出版社2007年版。
6廖永安等:《訴訟費用研究——以當事人訴權保護為分析視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7趙鋼:《訟費規則製定權的再次旁落》,載《法學》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