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臨時性救濟製度(3 / 3)

(一)先予執行的條件

先予執行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製度。隻有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才能適用。根據《民訴法》第9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所爭之訴須是給付之訴。根據訴的一般原理,訴分為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一般的說,適用先予執行的案件須是給付之訴,因為給付之訴的一個特點是具有執行性,而隻有具有執行性的訴才談得上先予執行。確認之訴不具有執行性,變更之訴也不具有執行性,所以,不是給付之訴的案件不適用先予執行製度。

2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案件未審理前憑基本的社會經驗就可以判斷原告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被告是應履行義務的一方,且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問題。例如,追索贍養費案,母親向其兒子追索贍養費。憑一般的社會知識和法律知識可知,兒子有贍養母親的義務,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不需要研究兒子該不該盡贍養義務。對這種權利義務關係非常明確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先讓被告先為一定的給付行為,是不會發生錯誤的。

3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申請人無生活來源,如不先予執行可能給權利人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困難,甚至可能因生活無著落而發生意外的,應裁定先予執行。有的申請人缺少生產經營資金,急需義務人返還貨款,用於購置生產原料,如不先予執行將使申請人停工停產,甚至破產的,應及時裁定先予執行。

4被申請人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先予執行,應以被申請人有履行義務能力為前提。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采取先予執行措施會引起被申請人無法維持生活或生產經營,甚至引起破產的,則應從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為出發點,暫時不要裁定先予執行。

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案件範圍

作為一項法律製度,先予執行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根據《民訴法》第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主體多係老、弱、幼、小,一般的說他們都有待義務主體的主動扶持,否則無以為繼。當這些權利主體進入訴訟後,往往要先解決基本的生活費用。追索撫恤金案件,是指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等因公犧牲或傷殘,應由民政部門依法對死者的家屬或者傷殘者本人發給撫恤金而沒有發給所產生的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案件可以先予執行,不僅有利於激勵軍人等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也有利於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精神的進一步落實。追索醫療費用案件的先予執行,是根據近幾年來審判實踐經驗中的新情況做出的新規定。有一些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傷害案件,受害人住院治療,急需住院費、手術費、醫療費及其他費用。這些費用如等到判決生效後再給付,就會貽誤治療時機。民事訴訟法規定追索醫療費用案件可以先予執行,不僅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避免矛盾的激化,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勞動報酬,是當事人應得的勞動收入。它直接關係到原告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故可先予執行。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這是一個彈性規定。一般指前述案件所未能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2)需要立即製止某項行為的;(3)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4)追索恢複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5)其他。

三、先予執行的程序

先予執行,必須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申請書應寫明申請先予執行的理由和根據,並提供對方當事人有先予執行能力的情況。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目的,在於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使被申請人遭受不應有的損失。但要注意,法律規定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意思是說也可以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是否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的說,在先予執行的審判實踐中,很少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為申請人往往是老、弱、病、殘者,提供擔保對他們而言存在諸多不便。提供擔保的形式,可采用保證人擔保,也可采用實物或現金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民訴法》第9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提出了書麵申請,並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在管轄權尚未明確的情況下,不得裁定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後,申請先予執行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或有關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撤訴的裁定送達前,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及有關的案外人,對撤訴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駁回撤訴申請。

四、先予執行錯誤的補救

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是判決之前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卻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申請人勝訴,一種是申請人敗訴。如果申請人勝訴則已經先予執行的部分應在勝訴判決中衝抵;如果申請人敗訴則存在一個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賠償的問題。《民訴法》規定由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有利於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有利於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的損失,可以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賠償。如果申請人事先沒有提供擔保則應在其他財產中賠償。

五、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

(一)時間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實質上是使原告提前實現了將來判決可能確認的部分權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將來判決生效後可能履行的部分義務。因此,先予執行的裁定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先予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其時間效力應維持到判決生效時止。

(二)對當事人的效力

先予執行的裁定,對當事人也是有效的。其效力主要表現在:當事人收到裁定後不允許上訴,必須按裁定的要求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接到先予執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及時按通知要求予以協助。例如,將被申請人的收入扣留,交給申請人;從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上將一定款額劃給申請人等。

(四)對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執行的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對人民法院的效力主要表現在:當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責任采取強製執行措施;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經複議認定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由於先予執行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采取的臨時性措施,案件審理終結不一定就能作出完全滿足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甚至於還可能出現原告完全敗訴的情形。如果判決原告敗訴,則應適用《民訴法》第214條關於執行回轉的規定。

[示範案例]

河南省A縣甲公司與河北省B縣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水泥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300噸優質水泥,乙公司在貨到後付款。後甲公司依約將貨全部發給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水泥後拖延付款。甲公司後來派人直接到乙公司要貨款,發現乙公司原來是一家瀕臨倒閉的公司,已沒有什麼財產。乙公司的經理也稱自己公司已沒有任何財產,不能償還甲公司的貨款。後來甲公司在浙江杭州市的業務友好單位丙公司告訴甲公司:乙公司在杭州市C區有一批即將出售的水泥,約150噸,甲公司準備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問題:

1甲公司訴前財產保全向哪個人民法院申請?其依據何在?

2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保全申請應當在什麼期限內作出裁定?在什麼期限內執行?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依據當事人的起訴,對保全有撤銷權嗎?乙公司若因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起訴而遭受了財產損失,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分析:

1甲公司應向杭州C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應提供相應的擔保。相關法律依據見《適用意見》第31條第1款。

2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受理法院有監督申請人是否起訴的權力。如果甲公司不在15日內起訴,杭州市C區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本案中,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間起訴,乙公司因訴前財產保全而蒙受損失,乙公司應向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起訴。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時應當作出()。

A決定書B通知書C裁定書D判決書

2在訴訟開始後,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A必須B應當C可以D判決

3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

A提出異議B申請複議一次C申訴D上訴

4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關係人訴前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之內作出裁定。

A3日B5日C48小時D24小時

(二)思考題

1簡述財產保全的具體範圍。

2簡述先予執行的條件。

[擴展閱讀]

1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282頁。

2江偉、肖建國:《民事訴訟中的行為保全初探》,載《政法論壇》1994年第3期。

3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國法製出版社2005年版。

4陳石獅:《不作為請求之保全》,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三民書局(台北)1996年版。

5[日]穀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增補本)中之“民事保全法的決定程序與程序保障”,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