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普通程序(1)(3 / 3)

開庭審理必須采取言詞審理的形式。所謂言詞審理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均須直接以言詞的方式來進行。以便於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也便於到庭旁聽的群眾和新聞媒體對庭審活動進行監督。

二、開庭審理的基本程序

開庭審理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庭準備

開庭準備是開庭審理的預備階段,其主要內容是:

1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的期日。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期日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做好開庭準備。

2發布開庭審理的公告。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以便於群眾旁聽,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張貼,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案件發生地、當事人所在地等相關地點張貼。

3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出席法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然後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必須遵守。

4審判長宣布開庭。法庭紀律宣布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依次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核對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第一個重要階段。其主要任務是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審查、核實各種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調查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的順序是先由原告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再由被告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也必須提出具體請求及理由。接下來由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陳述其訴訟請求及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答辯意見。最後,可由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案件中有多個訴訟請求或多個獨立存在的事實的,可按每個訴訟請求、每段事實爭議的問題由當事人依次陳述。審判人員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時,不應隨意打斷,但可適時要求當事人就有關問題作補充陳述,同時亦應注意引導各方當事人圍繞案件所涉及的爭議事實進行陳述。當事人的陳述明顯偏離案情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止。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審判長應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所謂質證,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證明力的大小,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宣讀、展示、辨認、質疑、說明、辯駁等活動。它是民事訴訟證據製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質證一般采用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靈活的方法。當案件具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訴訟請求時,法庭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逐個出示證據並分別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公開質證。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

依照規定,各類證據按以下順序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1)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作證前,審判長應查明證人的身份,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作證以及作偽證的法律責任。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麵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證人作證後,審判長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審判長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2)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對於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雙方辨認,互相質證。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當庭播放演示。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時,可以出示複製件、複製品。

(3)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當庭宣讀。宣讀後,由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發問。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麵答複當事人的質詢。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進行鑒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此外,根據《證據規定》第61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1—2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4)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由勘驗人員當庭宣讀。宣讀後,由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勘驗人員發問。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進行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庭調查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各自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相互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口頭辯論,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核實證據材料,分清是非責任,為最後的裁判奠定基礎。

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審判人員則應當為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盡可能平等的辯論機會,保障他們充分地行使辯論權。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複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當予以製止。但應明確,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法庭辯論應在完成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但當事人如果在法庭辯論中提出了符合規定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則應適時停止法庭辯論,恢複法庭調查。

根據《民訴法》第127條第1款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由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言。一輪辯論結束後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下一輪不得重複第一輪辯論的內容。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的任務,就是綜合分析和研究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用判決的形式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還要依法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製成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是非責任分明、合議庭意見一致的裁判,可以由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合議庭評議後,應由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

合議庭在評議結束前,應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決定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根據《民訴法》第1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給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人民法院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宣告離婚判決,還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五)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由書記員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人民法院不予補正,應當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記錄歸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五節撤訴、缺席判決和延期審理

一、撤訴

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作出判決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訴的行為。

撤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是行使其處分權的具體體現。撤訴可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形態。前者是指原告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訴訟請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進行審判,它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積極處分;後者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沒有主動申請撤訴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對原告的某些行為按照撤訴處理,它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消極處分。

(一)申請撤訴

《民訴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申請撤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行為,因此必須以書麵或口頭方式明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才會產生撤訴的後果。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行為。撤訴必須基於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都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否則撤訴不能成立。

3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準許。

4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受訴人民法院應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訴;反之,裁定不準許撤訴。人民法院對準予撤訴的裁定,除尚未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的可以不通知被告外,應通知被告。

(二)按撤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沒有主動申請撤訴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對原告的某些行為按照撤訴處理。根據《民訴法》第129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應按撤訴處理: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原告在訴訟費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或經人民法院通知後不交訴訟費用的。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受訴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