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普通程序(2)(1 / 3)

原告撤訴後,無論是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產生終結本案訴訟程序的效果。但在有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的撤訴隻能導致本訴程序的終結,反訴應當繼續進行;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此外,撤訴僅僅是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並未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因此,撤訴應視為自始未起訴,原告可以再行起訴。

二、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它是指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受訴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的訴訟製度。

缺席判決製度的功能在於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有效地行使審判權,全麵維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根據《民訴法》第129—131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受訴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反訴,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2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訴訟代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5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人民法院適用缺席判決製度時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進行。同時,要注意保護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因當事人未到庭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人民法院所作的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三、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開庭審理的期日確定後,或者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由於出現法定事由,致使庭審不能如期或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製度。

根據《民訴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是指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指能夠正確表達且無特殊情況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其二,指負有贍養、扶養、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開庭審理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必須到庭的證人、翻譯人員等。上述人員必須要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才能延期審理,否則隻能根據情況作其他處理。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根據規定,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合議庭組成後,應當在3日內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以便其行使申請回避權。如果當事人是在開庭審理後才知道回避事由,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以便對回避問題作出決定。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在這些情形下,開庭審理均無法繼續進行,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這是一項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時的具體情況靈活適用。

人民法院根據上述規定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六節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一、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製度。

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1)訴訟中止可發生在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隻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2)訴訟中止是訴訟活動的暫時停止,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且恢複訴訟的時間無法確定,而延期審理隻是推遲審理的時間,有關的訴訟活動並不停止,下次恢複審理的時間一般能夠確定;(3)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而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受訴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期間,如果在一個月以內,不計入審理期限,但如果超過一個月,則超過部分仍應計入審理期限。

根據《民訴法》第13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有關財產爭議的案件,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承財產、承擔訴訟。在此之前,人民法院隻能裁定中止訴訟。但在因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例如離婚訴訟)中,因人身關係不發生繼承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問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訴訟代理人的。

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的前提是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一旦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則應由其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訴訟代理人尚未確定之前,人民法院隻能裁定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意味著其訴訟權利能力的消滅,也就喪失了進行訴訟的主體資格,訴訟隻能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來承擔。如果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尚未確定,人民法院隻能裁定中止訴訟,

4一方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自然災害、戰爭等,使其不能參加訴訟的,訴訟應當中止。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待另一案審結即對本案進行審理,必然會給本案的審理帶來困難,甚至會造成法院裁判之間的相互矛盾,因此,在另一案審結之前,本案訴訟程序應當中止。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這是一項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時的具體情況靈活適用。

中止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既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而且在裁定作出後,有關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均應暫停進行。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除應當終結訴訟的情況外,訴訟程序應及時恢複。恢複訴訟程序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程序恢複後,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二、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已無可能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製度。

訴訟終結不同於訴訟中止。訴訟終結直接導致案件訴訟程序的結束,而訴訟中止則是案件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待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可恢複訴訟程序。根據《民訴法》第13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訴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民事訴訟因原告的起訴而開始。如果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訴訟便會因為沒有主張權利的人而不可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隻能裁定終結訴訟。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即使原告有勝訴可能,也會因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相應的義務承擔人而使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實現,訴訟的繼續進行已無必要,人民法院隻能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