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普通程序(2)(2 / 3)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自行消滅,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實際意義,人民法院自應終結訴訟。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均以特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其權利義務關係主體均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都會直接導致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自然消滅,繼續進行訴訟已無必要,自應終結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收養關係自然解除,訴訟也應終結。

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當事人既不得提起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但終結訴訟的裁定僅僅是結束案件的訴訟程序,並不能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實體問題進行處理。

第七節民事訴訟中的裁判

民事訴訟中的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的實體問題和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民事訴訟中的裁判是特定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是解決民事糾紛,保證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裁判即包括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作出的判斷,也包括對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生的程序問題和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判斷。

法院裁判的形式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具體包括民事判決、民事裁定以及民事決定等。其中,民事判決是最重要的裁判形式。

一、民事判決

(一)判決的概念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所謂案件的實體問題,是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某些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的問題。

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隻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國家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判決,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以及個人都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也無權幹涉人民法院審理和作出判決。判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判決應是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在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的。

判決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公權力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的終局性判定,具有強製性、最終性和權威性。判決一經作出,即產生普遍的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改變和撤銷,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被確定下來,當事人不能再對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爭議。

(二)判決的種類

依據不同標準,可將判決作如下分類:

1給付判決、確認判決與形成判決。根據判決所處理的訴的種類不同,判決可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給付判決,是指判令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判決。確認判決,是指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判決。形成判決,是指變動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法律關係的判決。

2對席判決與缺席判決。根據判決是否為當事人雙方出庭之後作出的,判決可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對席判決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出庭進行訴訟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出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3訴訟判決與非訟判決。根據判決的內容是否涉及民事權益爭議,判決可分為訴訟判決和非訟判決。民事案件可分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案件和不直接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案件,即訴訟案件與非訟案件。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判決即為訴訟判決,對非訟案件作出的判決即為非訟判決。

4全部判決與部分判決。根據判決內容是否包括案件所有應判定的事項,判決可分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全部判決是指當案件審理終結時法院對所有應判定的事項一並作出終局裁判的判決。部分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部分事實作出的判決。

判決還有多種分類方法,如根據判決是否已經生效,可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根據審級或適用的訴訟程序的不同,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

(三)判決的內容

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作出的終局性判定,因此,應當采用書麵的形式。民事判決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4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5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四)判決的效力

1確定力。判決生效後即具有確定力。判決的確定力又分為形式上的確定力和實質上的確定力。形式上的確定力,是指判決生效後,即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團體以及個人,包括法院都不能隨意撤銷和變更判決。

實質上的確定力,又稱為既判力,是指判決一旦生效,當事人和法院都應當受該判決內容的拘束,當事人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主張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相衝突的判斷。

形式上的確定力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而既判力則是作用於生效判決以外的訴訟,即後訴。在判決理論上,既判力的這種拘束作用又可分為消極作用和積極作用。消極作用是指當事人在後訴中不得提出與前訴相反的主張,後訴法院也不得作出與前訴相反的判決。積極作用是指後訴法院的裁判必須以前訴法院判決的內容作為前提。

2形成力。判決的形成力,是指形成判決所具有的使原有法律關係消滅或變更的效力。判決的形成力隻有形成判決才具有,確認判決、給付判決都沒有形成力。例如,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即被消滅。

3執行力。判決的執行力,是指判決生效後,在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法院依法強製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的作用。並不是所有的生效判決都有執行力,隻有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才具有執行力。

判決的上述效力是判決本身所具有的基本效力。除此之外,判決還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以及證明效力等。

二、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程序問題是指不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問題,例如,中止訴訟或終結訴訟的裁定等。民事訴訟中,常常出現一些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程序問題,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的方式對這些問題及時做出處理,以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實現訴訟的目的。

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不同:

1處理的問題不同。民事裁定主要用於處理程序問題,民事判決主要用於處理實體問題。

2適用的階段不同。裁定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也可在審理終結時作出,甚至在執行階段也可以作出,但判決通常是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表現形式不同。民事裁定既可以書麵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判決隻能以書麵形式。

4上訴的期間不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天。

根據《民訴法》第140條的規定,民事裁定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不準許當事人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當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雖然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