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普通程序(2)(3 / 3)

民事裁定生效後,對當事人和法院均產生拘束力,當事人必須執行裁定,法院未經法定程序也不得隨意改變和撤銷生效裁定。有的裁定還具有執行力,如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

裁定既可以書麵形式作出,也可以口頭形式作出。審判實踐中多為書麵形式,尤其是準予上訴的裁定,必須以書麵形式。以口頭形式作出的裁定,應當記入筆錄。

三、民事決定

民事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某些特殊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民事訴訟中的特殊事項,是指訴訟中具有一定緊迫性的事項。這些事項不涉及案件的實體問題,但如果不及時處理,將會妨害案件的公正審理,影響正常的訴訟秩序。這一點也是民事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根本區別所在,判決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作出的判定。民事決定與民事裁定相比,盡管裁定解決的事項一般也不涉及實體問題,但不如決定所解決的事項那樣具有緊迫性;此外,民事決定均不能上訴,而某些裁定則可以上訴。

民事決定雖然不能上訴,但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些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例如,對是否回避問題作出的決定以及罰款、拘留決定等。決定在形式上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麵的,但重要的民事決定應以書麵形式,例如罰款、拘留決定等。口頭方式作出的決定應當記入筆錄。民事決定一經送達或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對於可以申請複議的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在民事訴訟中,使用決定的場合比較廣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事項的處理應當使用民事決定:

1對是否回避問題的處理。

2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采取強製措施的。

3對當事人申請訴訟費用的減、免、緩的處理。

4對當事人申請順延訴訟期限的處理。

5對需要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處理。

[示範案例]

甲(男)與乙(女)於1998年結婚,婚後二人感情不和,常為瑣事爭吵。2004年5月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乙的婚姻關係。

問題:

1如果乙在甲向法院起訴前兩年已離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2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甲的起訴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乙,告知其答辯,但乙在答辯期內拒不答辯,法院應如何處理?

3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乙答辯後,乙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第二日即提交了答辯狀,並要求人民法院馬上審理以盡早結束與甲的婚姻關係,則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4如果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發現乙懷孕已4個月,法院應如何處理?

5如果在開庭審理中,乙提出審判員之一可能是甲大學時的同窗好友,要求其回避,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理?

分析: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隻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此,法院應受理甲的起訴並用公告方式向乙送達訴訟文書。

2我國《民訴法》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盡管《證據規定》要求被告應當提出書麵答辯,但並未規定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應如期開庭,但在開庭時應主動詢問被告乙的答辯意見並記入筆錄。

3開庭審理應當在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提交答辯狀,或者在答辯期間屆滿前已經答辯,或者同意在答辯期間開庭的,也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前開庭審理。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開庭審理。

4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上述情況,因此,應裁定駁回起訴。

5當事人在開庭時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決定延期審理,以便對回避問題作出處理。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A林某曾與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時產生糾紛,林某起訴李某,要求賠償“青春費”5萬元

B甲訴乙離婚,法院於2004年3月判決不準離婚;2004年7月乙起訴甲,請求離婚。

C陳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魚塘,故起訴乙村民,請求判決解除乙村民與本村的魚塘承包合同。

2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起訴時,發現當事人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通知當事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應予受理,審理後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D應予受理,審理後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裁定駁回起訴

3下列哪些民事訴訟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訴處理?()

A王某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開庭審理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B韓律師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C張某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D李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4下列哪些民事裁判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

A關於財產保全的裁定

B關於回避的決定

C關於管轄權的裁定

D除權判決

(二)思考題

1試述普通程序的特征。

2普通程序分為哪些主要的訴訟階段?

3試述審前準備程序的內容及其功能。

4簡述延期審理與訴訟中止的區別。

5缺席判決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題

某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了甲訴乙損害賠償案件,8月21日向乙送達了起訴狀副本並告知乙10日內提交答辯狀。乙因工作忙,向法院申請順延答辯期,經法院研究同意延長10日。法院決定9月11日開庭審理此案,書記員委托法院的勤雜工丙在其回家時順路將出庭通知書交給乙。恰逢乙家無人,丙便將通知書交其鄰居的兒子——15歲的丁簽收。人民法院審理本案後決定不當庭宣判,通知雙方9月14日到庭宣判。9月16日法院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告知雙方務必於8月29日前提起上訴,否則原判決生效。

問題: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錯誤之處並說明正確的做法。

[擴展閱讀]

1王亞新:《社會變革中的民事訴訟》,中國法製出版社2001年版。

2張衛平:《訴訟構架與程式》,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製出版社2002年版。

4[日]穀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增補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陳桂明、李仕春:《缺席審判製度研究》,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6張衛平:《起訴條件與實體判決要件》,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7李浩:《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目標、功能與模式》,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