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裁判文書的郵寄送達
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簡易規定》第29條)。
(3)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送達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簡易規定》第30條)。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達之日的確定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並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簡易規定》第31條)。
(二)簡易程序中的調解
1應當先行調解的簡易案件
除了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簡單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簡易規定》第14條):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2調解協議和調解書的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申請強製執行(《簡易規定》第15條)。
3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簡易規定》第16條)。
4調解書的補正
當事人以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調解書的相關內容(《簡易規定》第17條)。
(三)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1當事人沒有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時,法院不得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簡易規定》第2條)。法院不能將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混用,不能任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2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簡易程序中未規定的部分,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簡易規定》第3條),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適用意見》第170條)。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麵通知當事人(《簡易規定》第26條)。
3對當事人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處理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簡易規定》第13條第1款):第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麵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4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簡易規定》第13條第2項),即6個月的審理期限,但應當從中扣除法院此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已經過的期限。
[示範案例]
趙某失蹤多年,其妻劉某生活艱難,同村男子宋某經常幫其幹農活,雙方產生感情,劉某欲與宋某結婚,遂向有管轄權的A人民法院訴請離婚,人民法院受理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失蹤多年的趙某在外地發跡,回到家裏,發現其妻另有新歡,也欲與之離婚,雙方對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均分歧不大,此時,A人民法院由於人力不足,認為該案事實清楚,爭議不大,遂將本案轉為簡易程序作出一審判決。後劉某經法律谘詢,得知可分得趙某失蹤期間所得的財產,遂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問題:
1你認為此案一審有無程序錯誤?錯在什麼地方?
2你認為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應如何處理此案?
3假定該案被發回一審重審,可否適用簡易程序?
分析:趙某失蹤多年,應當首先確定趙某與劉某的身份關係。二審法院可以維持原判,或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下列對於簡易程序的審理和判決,正確的有()
A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徑行開庭進行調解。調解前不必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B適用簡易程序時,人民法庭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可以加蓋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也可以加蓋人民法庭的印章
C如果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此時,審結期限仍然應當從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之日起計算
D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能延長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適用於哪級人民法院?()
A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B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
C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均可適用
D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趙虎與周健是鄰居。1997年5月趙虎到法院起訴,要求周健還其借款5000元。法院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任某獨任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任某發現案情複雜,不是簡單的借款糾紛,而是因合夥購買機器引發的糾紛,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和進行書證筆跡鑒定。在此種情況下,案件應如何處理?()
A報請院長批準延長案件的審理期限
B終結簡易程序,告知當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訴
C將簡易程序直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另行計算
D將簡易程序直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4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下列哪些民事案件?()
A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但發現案情簡單的案件
C發回重審的案件
D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5關於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審案件的審限有如下陳述,請問哪些是錯誤的?()
A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B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
C遇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30日
D審限不得延長
6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下列哪些民事案件?()
A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但發現案情簡單的案件
C發回重審的案件
D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二)思考題
1分析簡易程序應當如何合理權衡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之間的關係。
2簡述簡易程序的主要特點。
3簡述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擴展閱讀]
1章武生:《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鄒鬆文:《民事簡易程序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對策——以浙江省金華市兩級人民法院為考察對象》,載《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範愉:《小額訴訟程序》,載《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
4史錫恩:《簡易訴訟程序之研究》,《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三),台北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