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審程序(2 / 3)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和裁定。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

(1)地方各級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一審判決;

(2)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所作的判決;

(3)一審法院對案件再審所作的判決。

此外,某些裁定由於對當事人獲得救濟的權利影響重大,因此法律也賦予其通過上訴得以審查的機會,這些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三種。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所做出的判決和裁定不能對之提起上訴。

3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10日,該上訴期限從當事人分別收到或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入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應在二審法院受理上訴後至作出裁判前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對該申請應進行審查,無論是否準許撤回上訴,均應作出裁定。撤回上訴的法律後果,一是一審法院的裁判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當事人喪失對本案的上訴權,不能再提起上訴。

4上訴必須提交上訴狀。這與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不同。《民訴法》第148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之所以要求采用上訴狀,主要是為了明確上訴人的請求範圍,從而為上一級法院明確審理對象和範圍,同時也考慮到案件進入二審,當事人通常能夠並且已經獲得法律幫助,要求其采用書麵形式不至於對當事人構成實質性的障礙,而起訴時允許采用口頭形式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保障少數文化水平較低人民群眾能夠有效利用訴訟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便利措施。

(三)上訴的提出

提交上訴狀有兩個途徑,一般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人也可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無論通過哪個途徑收到上訴狀,都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後,則應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與利益。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當連同全部卷宗和證據,盡快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以便及時進行審理。提出答辯狀是被上訴人的權利,過期不提出的,不影響原審人民法院報送案卷,也不影響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第二審案件的受理

上訴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對上訴主體資格及上訴狀進行審查,接受審理的訴訟行為。與第一審程序案件受理不同,二審程序對上訴並未設定嚴格的條件,因而第二審案件的受理主要是形式上的審查,從而有效地保證當事人上訴權的行使。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上訴狀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對當事人的上訴進行審查判斷以決定是否接受審理,啟動二審程序。

1對上訴人是否具有上訴權進行審查,即審查上訴人是否具備上訴主體資格,如上所述,有權提起上訴而成為上訴人的應當是一審判決中的實體權利與義務的承受人;

2對上訴狀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發現上訴狀內容有欠缺的,應告知上訴人及時補正;

3審查上訴人的上訴是否超過法定上訴期,對逾期提起上訴,要審查是否存在順延上訴期限的法定事由,對不具備正當事由而逾期提起上訴的以裁定予以駁回。

4是否按照規定繳納訴訟費用。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7日內,仍然未交訴訟費,又提不出緩交申請,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此時如已超過上訴期,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上訴,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逾期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訴訟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三節上訴案件的審理

一、上訴案件的審理範圍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應當圍繞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審政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例如,C市D區人民法院對某離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車、珠寶等為男方陳某婚前財產,歸陳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訴,認為汽車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則在上訴中未提及。對此,上訴審人民法院應隻就一審對該汽車的歸屬的事實認定予以審查。在這一點上,民事訴訟的規定不同於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二審的審理範圍不受上訴、抗訴範圍的限製而對案件實行全案審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麵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製。”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其根本在於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是經濟自由和平等競爭,反映在政治法律觀念上則為主體的獨立性、意誌自由與地位平等,構成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私法最基本的原則——私法自治、私權自由和主體平等,落實到民事訴訟中,要求當事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有權決定對一審裁判的哪些內容提出上訴,有權撤回上訴,有權自行協商和解或放棄上訴。法院應當受當事人上訴請求範圍的限製和約束,針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而不享有超請求裁判的權力,因此,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應當圍繞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二、上訴案件中當事人地位的確定

二審程序不同於一審程序,由於一審程序審理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與義務爭議,因此必須有雙方當事人;而二審程序審理的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內容,因此,二審程序中既可以存在雙方當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也可以隻有上訴人一方當事人,而沒有被上訴人。因此,二審案件的審理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在訴訟之中對應的身份與地位。

(1)在二審程序中,提出上訴的一方列為上訴人,列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2)上訴人都上訴問題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176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3)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共同訴訟人上訴問題的處理。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經常會出現必要共同訴訟中人隻有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那麼,如何確定二審程序中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第177條對這類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第一,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第二,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第三,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總之,在確定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問題時,其規律是:有權上訴的當事人誰提出上訴誰就是上訴人,上訴人對與誰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擔有意見,誰就是被上訴人;未提出上訴並且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涉及的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即可。

三、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原則上應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徑行判決、裁定。根據最高法院《適用意見》第188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徑行判決、裁定:(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送達後,原判決即視為撤銷。

四、二審程序中特殊問題的處理

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過程中,針對一些特殊問題應作出相應的處理:

(1)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3)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以上幾類特殊問題的處理,從根本上看都是針對在二審過程中發現的未經一審審理的訴訟請求的處理,對於這些情況牢牢把握上訴權是當事人重要的訴訟權利,未經一審審理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直接予以確定是對當事人上訴權的嚴重侵害,應當充分保證兩審終審原則的實現,因此對二審中發現的未經一審審理的訴訟請求一般予以發回重審,當然,通過當事人調解解決由於體現了當事人對其自身權益處分的自由而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