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上訴案件的裁判
一、對判決提起上訴的處理
根據《民訴法》第153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應在原判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正確的法律規定,作出新判決;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3)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情形也有兩種,一是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二是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第181條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包括:(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第1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二、對裁定提起上訴的處理
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對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的,應撤銷原裁定,依法作出正確的裁定。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第187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三、上訴案件裁判的效力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製,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四、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二審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該期限不得延長。
[示範案例]
張三於2006年7月向C市D區人民法院起訴李四,要求其歸還欠款5000元,但借據丟失,又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證據,故一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張三的起訴。張三提出上訴,並在二審中提供了失而複得的證據。二審法院由審判員付某獨任審判。付某於2006年11月,以上訴人提出新的證據借據,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認定為錯誤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問題:
1二審法院采取獨任審判的做法是否合法?
2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時將一審判決認定為錯誤判決是否正確?
分析:
1《民訴法》第15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因此,二審法院采取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做法是違反法律程序的。
2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46條就因當事人自身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再審中因新證據而被發回重審或改判的,做出了兩點處理:一是不將原判定性為錯誤裁判;二是賦予另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證據的當事人負擔因重審或改判而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相關擴大的直接損失。因此,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時將一審判決認定為錯誤判決是不正確的。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甲對乙提起財產損害賠償之訴,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發現丙是必須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便追加其參加訴訟。但丙既不參加訴訟,也不表示放棄權利。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仍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依法作出判決
B仍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可以缺席判決
C不能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但可直接根據上訴人的請求作出判決
D不能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2甲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其與乙之間的收養關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起訴請求。甲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開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死亡。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
A由一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B由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C由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D由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3四方公司與海通公司因合同糾紛進行訴訟,一審判決海通公司勝訴。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為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B將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列為共同訴訟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C將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列為共同訴訟人,進行調解或者判決,不必發回重審
D仍將海通公司列為當事人,進行調解或者判決,執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為被執行人
4甲起訴乙支付貨款。一審判決後,乙提起上訴,並提出產品質量存在問題,要求甲賠償損失。下列關於二審法院處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並審理一並作出判決
B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並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C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並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對賠償損失的請求發回重審
D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並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乙對賠償損失的請求另行起訴
5李某訴趙某解除收養關係,一審判決解除收養關係,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和解,維持收養關係,向法院申請撤訴。關於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二審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
B二審法院可以依當事人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C二審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D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
6甲在某報發表紀實報道,對明星乙和丙的關係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報社共同侵害了他們的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甲及報社賠償精神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甲向乙和丙賠償1萬元,報社賠償3萬元,並責令甲及報社在該報上書麵道歉。報社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擔2萬元,以甲的名義在該報上書麵道歉。二審法院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地位?()
A報社是上訴人,甲是被上訴人,乙和丙列為原審原告
B報社是上訴人,甲、乙、丙是被上訴人
C報社是上訴人,乙和丙是被上訴人,甲列為原審被告
D報社和甲是上訴人,乙和丙是被上訴人
(二)思考題
1簡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關係。
2簡述第二審程序的性質。
3簡述提起上訴的條件。
(三)案例分析題
老方創作的紀實小說《村支書的苦與樂》,以某縣吳村村支部書記吳某為原型進行創作,其中描述了他與村霸林申(以林甲為原型)之間鬥智鬥勇的衝突場麵。小說在《山南海北》雜誌發表後,林甲認為小說將村支書作為正義的化身進行描述,將自己作為“村霸”進行刻畫,侵犯其名譽權。林甲起訴老方,請求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並賠禮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後,追加雜誌社為共同被告。由於林甲死亡,法院變更其子林乙為原告,其後又準許林乙將請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變更為3萬元。一審過程中,被告提出了當地鎮黨委處理林甲相關問題的決定(檔案材料)作為證據,證明小說的描述有事實根據。一審判決認為,鎮黨委辦公室雖然給老方提供了處理決定(檔案材料),但並未明確同意可據此創作小說,故該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同時認為,雜誌社編輯與作家老方和林甲雖不認識,難以核實有關事實,但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故認定老方和雜誌社構成侵權,判決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並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說情節失實的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未涉及賠禮道歉的問題。
林乙、老方和雜誌社均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經過書麵審查,未接觸當事人,直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經過重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訴。老方和雜誌社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拒絕賠禮道歉。
問題:
1林甲起訴後能否申請法院責令雜誌社停止涉案當期雜誌的發行?依據何在?
2林乙在訴訟結束後能否另案起訴,請求老方賠償精神損害?為什麼?
3如何評價法院在一審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評價法院一審判決?為什麼?
5本案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當如何確定?如何評價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程序?
[擴展閱讀]
1王娣、王德新:《我國民事審級製度之重構與優化》,《政法論壇》2002年第4期。
2傅鬱林:《審級製度的建構原理——從民事程序視角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
3江偉,廖永安:《論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關係之協調與整合》,《法律科學》2002年第6期。
4傅鬱林:《審級製度的曆史考察與思考》,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5陳桂明:《我國民事訴訟上訴審製度之檢討與重構》,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
6劉敏:《論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完善》,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