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監督與再審程序(3 / 3)

(二)抗訴的方式

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采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抗訴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即隻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直接進行再審,並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三、對抗訴案件的再審

(一)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

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經的訴訟程序,也不是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之外的三審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並不是增加了審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向哪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並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並有責任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監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同時,由於案件是基於抗訴而進行再審的,因此,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使檢察監督權得以完整地實現。

第五節再審案件的審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再審案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因再審的案件有可能在審結後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決,為了避免因繼續履行或強製履行可能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更大損害,也為了避免給再審裁決的履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凡進行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首先應作出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然後送達雙方當事人。

中止執行的裁定作出之後,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暫時中斷,正在執行中的暫停執行,待案件再審之後,再決定是否撤銷。

二、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再審的案件一律實行合議製。若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還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審判員均不得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這樣規定的目的無疑是為了防止出現先入為主的情形。

三、依原審程序進行審理

再審程序是一種救濟性的特殊程序,本質上是對案件的再次審理。因此對一個具體案件的再審,應視不同情況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原生效判決、裁定是第一審的,應當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對其作出的裁判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原生效判決、裁定是二審的,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四、依法進行調解

依法調解應貫穿在訴訟的全過程,在審理程序上,再審是依照原審級再行審理的一種程序,而第一、二審程序法律規定都可以進行調解,因此,再審案件的審理可以適用調解。調解書生效後也不能提起上訴,這一點與依照第一審程序再審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同,應予以注意。

五、再審案件的裁判

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以後,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一是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的,應當維持原判決和裁定,以維護法製的尊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改變原判決、裁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如果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不當,應當撤銷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作出新判決或者裁定。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如果原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正確,二審判決或者裁定錯誤,應當裁定撤銷二審判決或者裁定,維持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如果原一、二審判決或者裁定均有錯誤,應當作出新的判決或者裁定,撤銷原判決或者裁定,並糾正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錯誤。

三是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違反法定程序,應分別處理: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②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示範案例]

某甲潛心寫作而疏於對妻子的關愛,由此招致其妻子乙的抱怨和嘮叨。甲不忍其妻的無盡叨擾,一氣之下向A區法院申請離婚,在申請離婚期間某甲花費10年寫就的著作與丙出版社正式簽訂了出版合同。法院認同了甲所提出的夫妻雙方因興趣不同,感情已破裂的離婚理由,判決甲與其妻離婚。離婚判決生效後不久,甲的著作便由丙出版社出版且銷售情況十分火爆,甲成為紅極一時的作家。丁出版社遂擅自也出版了某甲的該書,甲、丙於是也向A區法院起訴要求丁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按丁非法印製1萬冊計算)。A區法院一審認定丁隻非法印製5000冊,並判決丁賠償損失5萬元,甲、丙沒有提出上訴。

問題:

1甲、丙訴丁的判決生效3年後,甲、丙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向A區法院提出再審請求,該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假若A區法院院長發現甲、丙訴丁侵權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再審,其應當如何處理?

3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A區法院關於甲、丙訴丁侵權一案的判決運用法律錯誤,應當再審,可否提審?

4若A區人民檢察院發現甲、丙訴丁侵權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再審,其可否直接向A區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5乙能否對A區法院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提起再審?

6如果乙對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和判決中沒有涉及的甲的著作出版收益提出再審,法院該如何處理?

分析:

1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有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起再審以糾正原判決的錯誤。不過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提出。現本案判決已生效3年,故甲、丙不能提起再審。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故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

4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應當再審,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而不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6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分情形區別對待:

A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是否符合再審條件,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

B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下列哪一種情形屬於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

A陪審員丁某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接受當事人禮金1000元

B證人馬某接受當事人禮金2000元並提出了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員提供了對該案件當事人紅星公司有利的谘詢意見,紅星公司以谘詢費名義付給周某6000元

D法官陳某長期為某公司免費做法律顧問

21999年張小麗由於做生意虧損、夫妻感情惡化等原因,患精神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000年2月,其丈夫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張小麗離婚。張小麗的母親馬雨霞作為張小麗的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張小麗的精神病治愈,她認為判決存在錯誤,準備申請再審,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她的何種請求法院不得再審?()

A請求撤銷離婚判決

B請求改變一、二審判決中已經作出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C請求公司一、二審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D提出不同意馬雨霞的代理行為,請求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

3下列何種民事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A某案的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決後被追究刑事責任

B某案的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接受一方當事人價值200元的禮品,但其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C某案證人在訴訟過程中接受一方當事人價值200元的禮品,但其證言是真實的

D某案的生效調解書認定的事實不正確

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區別?()

A第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形式不盡相同

B適用第二審程序以開庭審理為原則,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以書麵審理為原則

C第二審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調解方式結案,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不適用調解

D適用第二審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終審裁判,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卻未必是終審裁判

5甲公司訴乙公司侵權一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之後,甲公司新發現一重要證據,遂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在此情況下,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

B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並注明撤銷原判決

C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同時,該判決自動撤銷

D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後,該判決視為撤銷

6某省甲市檢察院根據某當事人的申訴,發現甲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在此情況下,甲市檢察院應如何處理?

A隻能告知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

B向甲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C向一審法院提出抗訴

D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思考題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的條件的區別有哪些?

2請談談你對檢察建議的理解。

3簡述再審程序的特征。

[擴展閱讀]

1張衛平:《論民事再審事由審查程序的法定化》,載《法學》2000年第2期。

2張衛平:《民事再審事由研究》,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3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李浩:《民事再審程序改造論》,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5江偉:《論我國民事審判監督製度的改革》,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2期。

6《審判監督製度改革與有條件三審終審製的構建——關於審判監督製度改革情況的調查報告》,載《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