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特別程序(3 / 3)

(三)鑒定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如果對鑒定結論有懷疑的,依法可以重新進行鑒定。

(四)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作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該公民健康狀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其本人意見。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涉及被要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身體和精神不正常的事實、狀態和原因,而這些一般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因而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通常不宜公開進行。

(五)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應當作出判決,認定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時間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判決生效以前公民所為的行為,其效力不受判決的影響。

如果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沒有根據或者根據不足,應當作出判決,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六)指定監護人

公民被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後,應當由該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沒有近親屬的,經該公民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可以由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該公民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之間就該公民監護責任的承擔達成協議並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監護。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該公民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其近親屬中指定,並以書麵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三、公民民事行為能力恢複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判決一經宣告,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程序

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概述

政治經濟學告訴我們,人與財產(即物)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兩大決定性因素,而財產隻有在其有歸屬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一般來說,財產都是有歸屬的,這些有歸屬的財產在人的管理下發揮著其應有的作用,不斷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從而也使得社會不斷進步;但在特殊情況下,有些財產卻歸屬不明,無法在人的管理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因此,為避免社會財富浪費情況的出現,法律規定了一種特殊的程序,即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程序,通過這種程序判決財產的歸屬,從而使財產有歸屬而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所謂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將某項歸屬不明的財產判決認定為無主財產,並將其判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案件。

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判程序

(一)申請

依據《民訴法》、《適用意見》及有關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申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程序必須依申請人的申請而啟動,在無人申請時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啟動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程序。但申請人的範圍沒有特別限定而是非常廣泛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隻要認為財產歸屬不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客體條件。申請認定的財產必須是有形財產且在一定的期間內歸屬不明。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能成為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客體。財產歸屬不明常見的情形包括:(1)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財產;(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3)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經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公告招領滿1年無人認領的財產;(4)無人繼承的財產。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且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不允許口頭申請。

(二)管轄

根據《民訴法》第174條第1款後段的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由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此舉的目的在於在更大範圍內尋找財產的所有權人,防止作出錯誤的認定。公告期為1年,該期間為不變期間。

(四)判決

如果在公告期間,有人對財產提出請求,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由受訴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如果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財產,則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認定該財產為無主財產,並將其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判決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財產所有人出現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所作的判決,隻是其對財產歸屬的一種推定,這種推定與實際情況並不一定相符。對可能的不相符的情況,《民訴法》規定了救濟途徑。根據《民訴法》第176條的規定,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的,可以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後,已被國家或者集體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原財產尚存在的,應當返還原財產;原財產不存在的,可以返還同類財產,或者按照原財產的實際價值折價返還。

[示範案例]

甲縣某鎮準備於9月16日選舉新的人大代表,並依法成立了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在進行選民登記時,對於該鎮某村一名戶口在該村但長期在外打工的村民張三未予以登記。

問題:1張三對其未被登記為選民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2張三的哥哥張二對張三未被登記為選民不服,遂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經審查後駁回了其申訴。張二對選舉委員會的該項處理決定不服,準備向人民法院起訴,張二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3(接問2)張二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4(接問3)如果張二於9月12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5(接問3)如果張二在9月1日起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張二的訴訟後,發現案情簡單,遂指派審判員劉某獨任審判,這是否正確?

6(接問3)如果張二在9月1日起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對於該案依法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審結?

7(接問6)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後,將判決書送達給了張二和選舉委員會,但並沒有通知張三,這是否正確?

分析:1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任何人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意見,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首先就該選民資格問題向選舉委員會申訴,隻有在對選舉委員會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時,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2張二有權提起訴訟。任何公民都有權提起選民資格案件訴訟。

3應當向甲縣人民法院起訴。選民資格案件的管轄法院為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選民資格案件應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起訴。

5不正確。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必須為合議庭,且該合議庭不得有人民陪審員參加。

6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即9月16日前審結該案。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結束。

7不正確。判決書除送達給起訴人和選舉委員會外,還應通知有關公民。在本案中即還應通知張三。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張文有一名表。某日,張文的好友李進看到了這塊表,表示願出價三萬元購買,張文立即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李進分三次將錢在兩個月內付清。兩個月後,李進隻付了一萬元,張文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進承擔違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李進的父母來到法院稱李進有間歇性精神病,簽合同時正處於發病狀態,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李進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李進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李進父母的申請,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讓李進的父母代理李進正在進行的訴訟

B應對李進作法醫鑒定,如果李進被確定有間歇性精神病,法院應當判決李進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宣布合同無效

C應中止原訴訟,由李進的父母另行提起確認李進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

D李進的父母不是本案當事人,其主張不應采納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審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經的程序?()

A甲在車禍中導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請要求認定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2005年1月乙被衝入大海後一直杳無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請宣告乙死亡

C丙拿一張5萬元的支票到銀行兌現,途中遺失,丙向銀行所在地的區法院提出申請公示催告

D某施工單位施工時挖出一個密封的金屬盒,內藏一本宋代經書,該施工單位向法院申請認定經書及盒子為無主財產

(二)思考題

1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有哪些聯係與區別?

2特別程序有哪些特點?

3特別程序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4選民資格案件審理程序規定在《民訴法》中是否合適?為什麼?

[擴展閱讀]

1林洲富:《實用非訟事件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台北)2005年版。

2劉海渤:《民事非訟審判程序初探》,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3期。

3蔡虹:《非訟程序的理論思考與立法完善》,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

4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三民書局(台北)1987年版。

5王強義:《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6楊立新、湯維建:《民事訴訟法教學參考書》(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核心課教學參考書)之“第十七章特別程序”,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7《陳益錫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4期(總第44期)。

8《張月英申請宣告陳炎死亡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6年第3期(總第47期)。

9《××作為回遷居民因不符合回遷的時間條件未被XX村選舉委員會列入選民名單要求確認其選民資格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3年第2輯(總第44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