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示催告程序(2 / 3)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公示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2)票據的種類、票麵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3)申報權利的期限;(4)在公示催告期間內轉讓票據權利、利害關係人不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

公示催告公告應當張貼於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張貼於該證券交易所。

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但最短不得少於60日。公示催告的期間,其實就是等待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期間。為了保證利害關係人有足夠的時間知曉公示催告的內容,便於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較長的公示催告期間。

人民法院發出的公示催告公告產生以下效力:第一,限製票據流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這具有財產保全的作用,表現了程序法獨特的功能,與票據法的法理並不違背。第二,推定排除其他利害關係人。經過公示催告公告規定的申報權利的期間,仍無人申報權利的,就可以推定本案所涉及的票據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存在,票據權利為申請人享有。

四、申報權利

申報權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內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的行為。申報權利是利害關係人防止自己的權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據無效損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報權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票據有無利害關係人、是否應當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的重要標準。

(一)申報權利的主體

要主張公示催告的票據的權利,即成為申報權利的主體,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與票據存在利害關係;2必須是持票人。

(二)申報權利的地點與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發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利害關係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不能發生申報的法律後果。

申報權利的期間,就是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時間限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權利。但依據《適用意見》第230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由此可見,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以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前申報權利都是可以的。

(三)申報權利的形式與內容

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應當采取書麵形式,即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據權利申報書。申報書應當寫明申報權利請求、理由和事實等事項,並應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正本或者法律規定的證據。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

(四)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

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產生的法律後果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駁回申報。即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不一致的,表明申報人的申報與公示催告的票據無關而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二是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即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就是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並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此時,票據的對方當事人已經明確,案件不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條件,因此,公示催告程序應當終結。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申請人或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以票據糾紛為由依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第三節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這種判決稱為除權判決。

一、除權判決的申請

根據《適用意見》第232條的規定,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相互銜接但又相互獨立的兩個階段,從公示催告階段不能自動過渡到除權判決階段。因此,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此後申請人無權再申請除權判決,人民法院也不會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

申請除權判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必須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權利且申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第三,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與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除權判決的作出與公告

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查與評議。審查的主要內容就是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具備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的條件。

合議庭經審查和評議,確信除申請人外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除權判決一旦作出並公告,票據權利即與票據本身相分離。同時,公告除權判決是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法定形式,也是這種分離產生公信力的基礎,因此,公告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