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示催告程序(3 / 3)

三、除權判決的效力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除權判決產生的法律後果,就是除權判決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權判決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票據失去效力

除權判決的主要內容就是宣告原票據無效,因此,除權判決作出後,被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就失去效力,票據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複權利

除權判決作出後,喪失票據的權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雖不持有票據,但其恢複了票據權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該票據,也可憑除權判決向票據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付款人不得拒絕支付。也就是說,除權判決作出後,票據付款人與不持有票據的失票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除權判決是失票人恢複票據權利的最終程序。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除權判決並不直接確認申請人享有票據權利,而是通過宣告票據無效的方式間接承認申請人享有票據權利。因此,在內容上,除權判決隻是宣告票據無效,而不能確認申請人享有票據權利。這也正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裁判稱為“除權判決”而不是“確認判決”的原因。

3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人民法院作出並公告除權判決後,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此後,利害關係人主張票據權利的,隻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以申報權利的方式主張權利,也不能請求通過審判監督或再審的方式尋求救濟。

四、對利害關係人權利的救濟

由於除權判決隻是根據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這一事實,對票據權利人作出的一種推定,即推定票據的權利人就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這種推定可能與事實並不相符,該票據的真正持有人可能並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其真正持有人可能由於某種客觀的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權利。為了對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進行救濟,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申報權利的利害關係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根據《民訴法》第200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另行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利害關係人在判決前沒有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利害關係人在除權判決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隻是其申報被依法駁回的,該利害關係人就不得另行起訴。第二,利害關係人沒有申報權利有正當理由。利害關係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並由利害關係人為此承擔舉證責任。利害關係人故意或者因過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的,不得另行起訴。第三,利害關係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另行起訴。超過該期間的,不得另行起訴。第四,利害關係人必須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利害關係人隻能以公示催告申請人為被告另行起訴。利害關係人另行起訴,其實質是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就其與公示催告申請人之間因票據產生的糾紛進行裁判,因此,利害關係人另行起訴的對方隻能是公示催告申請人。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關係人的另行起訴後,經審理認為利害關係人的起訴理由成立的,應當判決撤銷除權判決,並確認票據的權利人;認為利害關係人的另行起訴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示範案例]

1996年8月29日,重慶毛紡織染工業公司原料供應站工作人員陳立出差途經廣州時,被他人盜走彙往江門采購原料的銀行承兌彙票一張,彙票金額為30萬元,出票人是中國銀行重慶九龍坡區支行,持票人是重慶毛紡織染工業公司原料供應站,支付人是中國銀行江門分行,承兌協議編號9-2-2,交易合同號碼91-105,未向任何單位背書轉讓。供應站於1996年9月7日向廣東省江門市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江門市城區法院受理了申請,並於接到申請的第二天,分別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和向支付行發出止付通知,並在三日內公告,要求利害關係人在60日內申請權利。在公告期間,一公司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提交了被催告的票據。經審查,該票據與被催告票據完全吻合。但申請人對申報人取得該票據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法院遂要求申報人提供證據說明其獲得票據的合法性。因申報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而被法院駁回了申報。

問題:本案審理是否正確?

分析:可以背書轉讓的彙票被盜、遺失或滅失可以適用公示催告程序。注意公告期間、相關程序期間,以及法院審查的形式要求。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審查後認定利害關係人申報主張的權利理由正當,作出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申請人對此裁定不服,可以()。

A向上一級法院上訴B申請再審

C另行起訴D申請作出除權判決

2公示催告的期間,應當是多少日?()。

A不少於60日B不少於90日

C30日D60日

3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A6個月B1年C1個月D3個月

4下列有關公示催告程序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

A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B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C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D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於60日

(二)思考題

1簡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質。

2簡述公示催告程序的審理程序。

3簡述除權判決的效力。

三、擴展閱讀

1王強義:《民事特別程序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劉學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載《遼寧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年第4期。

3花玉軍:《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立案審查》,載《法律適用》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