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事執行程序通則(1)(1 / 3)

[本章概要]執行程序通則主要闡述民事執行程序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製度。具體包括:1民事執行程序概述。該部分應著重把握民事執行的概念與特征,民事執行與民事審判的關係,以及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2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該部分應著重把握執行根據、執行主體與客體、執行管轄、執行標的等有關內容。3執行的進行。該部分主要把握執行程序開始的方式與條件,民事執行阻卻的情形及具體適用,執行競合與參與分配的概念與適用條件,委托執行與協助執行的概念、條件及具體要求,執行結案的方式與期限。4執行救濟。該部分主要把握執行異議與執行回轉的概念、條件以及處理程序。

第一節執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執行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執行,又稱民事強製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強製力,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製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在民事執行中,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稱為申請執行人;對方當事人,稱為被申請執行人。實際上,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人,而被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人。

通常認為,民事執行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執行隻能由專門的、具有國家民事執行權的機關來實施。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

2民事執行機關進行民事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以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民事執行也就無法進行。

3民事執行具有強製性。民事執行是當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由民事執行機關采取一係列強製性的措施與手段,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活動,因而強製性是民事執行的重要特征。

4民事執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民事執行和民事審判既有聯係又有區別。二者的聯係表現在:

1兩者的最終目的相同,即都是為了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維護法律秩序。

2兩者相互交叉。如審判程序有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的,要適用民事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則有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製度,要適用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

3兩者都屬於廣義的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程序隻包括民事審判程序,而廣義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僅包括民事審判程序,而且還包括民事執行程序。

4此外,在通過法院解決民事糾紛時,民事審判是民事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民事執行是民事審判的繼續和完成。

同時,民事執行又相對獨立於民事審判程序,二者的區別是:

1兩者的基礎不同。民事審判程序是以法院的審判權和當事人的訴權為基礎建構的,而民事執行程序則是以國家民事執行權和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權為基礎建構的。

2兩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審判程序主要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民事執行程序則是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得到實現,民事義務得到履行。

3兩者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審判程序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而民事執行則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4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民事執行依據並不限於那些經民事審判程序所產生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而且還包括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二、民事執行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將民事執行作如下分類:

1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

根據執行的結果不同,民事執行可分為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終局執行,又稱滿足執行,是指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實現的執行。保全執行是指維持債務人財產現狀,以保證將來的終局執行得以順利進行的執行。

2金錢債權執行與非金錢債權執行

根據執行依據所載債權的性質不同,民事執行可分為金錢債權的執行和非金錢債權的執行。金錢債權的執行是指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執行。非金錢債權執行是指不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執行。根據具體執行內容不同,非金錢債權執行又可分為物的交付執行與完成行為執行兩種。

3直接執行、間接執行與替代執行

根據民事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能否直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民事執行可分為直接執行、間接執行與替代執行三種。直接執行是指民事執行機關直接對執行標的采取執行行為,從而實現債權人權利的執行。間接執行是指民事執行機關不直接對執行標的采取執行行為,而是給予拒絕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一定的不利益,以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執行。替代執行是指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民事執行機關委托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義務,並要求債務人負擔由此產生的費用的執行。

4對行為執行與對財產執行

根據執行標的的不同性質,民事執行可分為對行為執行與對財產執行。對行為執行是指以債務人的行為作為執行標的,強製債務人履行某種行為義務的執行。對財產執行就是以債務人的財產作為執行標的,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交付標的物的執行。對行為的執行,民事執行機關一般隻能實施間接的執行措施,或通過替代執行的方法實施執行,而對財產的執行,民事執行機關可以對執行標的實施直接的執行措施。

5一般執行與個別執行

根據所涉及的債務人的財產範圍的不同,民事執行可分為一般執行與個別執行。一般執行是指為滿足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實施的執行,如在破產程序中實施的執行。個別執行是指為滿足或保全債權人的個別債權,對債務人的個別財產實施的執行。通常意義上的民事執行是指個別執行。

三、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

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是指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整個民事執行程序中起指導作用的行為準則。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了民事執行的基本法理,反映了民事執行的內在價值和特有規律。因此,分析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對於把握民事執行法的精神實質,指導民事執行實踐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般來說,我國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依法執行原則

依法執行原則,又稱執行合法原則,是指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並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該原則具體包括三層含義:其一,民事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沒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尚未發生效力,或者該法律文書依法不能執行,民事執行就沒有基礎,執行程序就不能啟動,執行活動也就不能進行。其二,民事執行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三,執行工作要采取法定的方式進行,如執行員在采取執行措施時就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

2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

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是指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地位不平等,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差別。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業已確定,民事執行的目的是為了迅速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它不可能像審判程序那樣采用當事人平等原則,而是實施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

3全麵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全麵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要求民事執行不僅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證債務人能夠維持正常的生產與生活,使其合法權益不因執行而受到損害。該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要求:其一,要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二,在采取執行措施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和生活必需品;其三,在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時,要依法進行,不能賤價出售。

4執行及時原則

執行及時原則體現了民事執行程序的基本價值要求,它要求民事執行程序要盡量縮短辦案周期,在執行實踐中要盡可能迅速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5執行窮盡原則

所謂“執行窮盡”,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窮盡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審計,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凍潔、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後仍不能滿足債權人權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執行窮盡原則可以增強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的風險意識,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民事執行立法

作為行使民事執行權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活動,執行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因此,科學規範執行程序,並以法律的形式將其固定,即加強執行程序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從世界範圍來看,有關民事執行程序的立法有三種立法體例:(1)並入民事訴訟法。如德國就采此立法例。(2)編入破產法。如瑞士、土耳其等。(3)製定單行法。如日本、法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等製定了單獨的民事執行法。

我國現行的民事執行立法,采取的是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混合立法的模式,將執行程序規定在《民訴法》之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中還就執行問題作出了一係列的司法解釋。200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製執行法》列入當年的立法規劃,準備製訂單行的民事執行法,以解決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執行難”問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對執行程序進行了較多修改。該決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節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

一、執行根據

(一)執行根據的概念與特征

執行根據,又稱執行名義,是指執行機關據以采取民事執行措施的各種法律文書。執行根據是啟動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沒有執行根據,當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啟動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執行根據被撤銷,執行程序必須終結。

執行根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它是一種法律文書。這種法律文書是國家的機關、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

2它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隻有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才最終確定,債權人才能行使權利,債務人才應當履行義務,並在債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時,債權人才可申請強製執行。

3它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規定屬於法院強製執行的法律文書。不具有給付內容,或雖具有給付內容但法律規定不屬於法院強製執行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執行根據。

(二)執行根據的種類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根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3仲裁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有執行內容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構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依法賦予強製執行力的債權文書。

5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和執行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

二、執行主體

(一)執行主體的概念

執行主體,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並能夠引起民事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組織或個人,執行主體具體包括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和執行參與人。

(二)執行機構

1執行機構的設立

執行機構,又稱執行機關,是指依法行使民事執行權,辦理民事執行事務的專門職能機構。《民訴法》第205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規定》第1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第4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其中複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