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學生在校受傷,學校該不該負責任?
馬新是人才中學初二年級的學生,今年14歲,在課間休息時不慎將左眼戳傷。經醫院鑒定,馬新所受傷為四級傷殘。馬新家長將學校不負責任的事實向當地司法部門做了彙報,要為兒子討個說法。
司法部門立即派調解員老宋來到馬新家了解情況,馬新自己說,他是發現自己課桌已壞,在校內找到一根木棒,在用該木棒自行修複課桌時被木棒戳傷左眼。但學校隻認為其在校內受傷這一情況屬實,至於如何受傷,學校認為馬新的說法不成立。因為學校根本無需要修複的課桌,馬新對其陳述的受傷過程無證可查。馬新說稱課桌已被學校偷偷替換,現存課桌不是自己原來坐的那一張,此事實也無證據證實。學校認為,馬新無法證實學校有過錯,受傷原因不詳,學校按正常教學和管理製度辦公,並無不當,因此所有責任劉某自負,學校不應承擔責任。馬新認為,他是在校內受傷,在學校管理範圍內,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要求學校給予相應的賠償。雙方為此爭論不休。
【糾紛調解】
調解員老宋將雙方當事人都請到了調解會,他首先就馬新在學校受傷作出了闡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他認為,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犯國家、集體的財產,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應當承擔責任”,就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簡言之,就是“有過錯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過程中,證明行為人有沒有過錯是確定侵權糾紛民事責任最中心的環節。同時他還解釋到,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有權保護在校學生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調解員的依法理論下,學校負責人也意識到自己的失誤,當即向馬新以及其父母表示歉意,並提出願意接受賠償。
【調解指導】
這個案例是典型的學校人身侵權案件,調解員老宋在處理這次糾紛時,最主要的是分清其中的關係,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是否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要分清其中的關係,就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的司法解釋作出了規定。該解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教育部製定的《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這種賠償責任的基礎作出了規定,盡管這隻是一個行政規章,但體現了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基本精神,確定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過錯責任。
案例5:勸架人打傷吵架者,是否需要賠償?
胡天是一個性格豪爽的青年,他總喜歡學電視、電影裏的那些大俠,英勇仗義。特被喜歡管身邊不平之事。大家也是因為他做事講義氣,而且好打抱不平,幹什麼都比較熱心,因此被當選為田村的村委書記。2003年7月12日,胡天正在和村長劉喜談論關於舊村改造的事情。突然,聽到村委會大院裏有爭吵聲,走出去一看,原來是本村村民李二寶,他因為對村委會的工作不滿,找村長劉喜過來評理。於是劉喜把李二寶拉到了村委會辦公室,隨後,胡天也跟了進來。還沒等胡天坐穩,李二寶就開始破口大罵村委會領導不辦人事,等言辭比較激烈的詞語,讓劉喜當時下不來台。於是也互相吵罵了起來,李二寶由於情緒過於激動,順手拿起了茶幾上的一個煙灰缸朝劉喜砸了過去,好在劉喜躲的快,沒有被砸傷。胡天一看這情況,趕忙上去拉架,但無論他怎麼勸李二寶,他就是聽不進去,胡天一生氣,順手就打了李二寶腦袋一巴掌,這下兩人才消停下來,但李二寶卻隨即便暈倒在地,胡天和劉喜立即將他送到醫院。經醫院診斷,發現李二寶有輕微腦震蕩,這種傷勢已經構成輕微傷,李二寶因此也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共花去人民幣20000萬元整。他在出院後,向胡天要自己的精神損失、醫療費等等共28000元。但胡天拒絕付給他賠償款,李二寶一怒之下,將這位村書記胡天告到了所在鄉的調解委員會。請求給自己一個公平、公正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