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調解】
所在鄉的調解員汪涵接受了這起人身傷害糾紛案件,她認為胡天作為村書記,在勸架過程當中應當冷靜、理智的解決問題,積極的去勸導李二寶,做其思想工作,平息兩個人之間的矛盾,而不是出手毆打李二寶,采取這種過激行為,造成了李受傷住院,這與胡天的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胡天應當承擔90%的賠償責任,但李二寶蓄意鬧事,他的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自己也應承擔10%的責任。同時調解員汪涵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但數個原因偶然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侵權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43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過調解員的合情合理的分析,雙方都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過失,胡天主動向李二寶表示歉意,並同意賠償對其造成的損失。
【調解指導】
本案是一起簡單的打架糾紛,調解員汪涵在處理此次糾紛時,主要有兩點是值得借鑒的,第一,分清主次,尋找問題的突破口,在本次糾紛中,胡天作為村幹部,本應及時阻止的,但卻動手傷人,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害。由侵害人的行為引起的受害人各種不良後果的,根據受害人病情情況和因果關係、過錯大小等具體情況,侵害人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第二,依法判斷,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在此次糾紛中,李二寶受傷是在胡天動手的情況下引發的,而雙方情緒激動,行為過激是導致這常糾紛的主要原因,因此胡天應該負主要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