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選摘)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選摘)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選摘)
第140條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麵、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第三節典型案例分析及借鑒
案例1:強行剪壞他人頭發,是否該賠償?
王一水和韓強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他們從小在一起長大,而且就讀於同一所中學,又是同一個宿舍。2001年夏天,天氣非常悶熱。王一水看到街上很多同齡的孩子都剃著光頭,自己也想試試,但又怕父母同學取笑,於是他開始煽動自己的好朋友韓強一起去剃。但韓強堅決不同意,無奈之下,王一水決定自己去剃。剃完光頭後的王一水,看著好友濃密的頭發,心裏突然之間冒出一個想法,於是趁晚上韓強熟睡之後,用一把剪子將韓強的頭發全部剪掉。次日,韓強看到自己長短不一的頭發,非常氣憤,於是向班主任反映其情況,他認為王一水的這種行為在精神和心理上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但班主任最後也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解決辦法。韓強不服,遂向學校領導請示,要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合理的解釋。但校方認為這並不屬於學校的管轄範圍。而王一水也認為,他和韓強本是好朋友,經常在一起開玩笑,這次的行為雖然有點過分,但仍然屬於學生之間的惡作劇,何況頭發剃掉還可以長出來,對於韓強也沒造成嚴重損失,他表示沒有賠償的必要。於是韓強父母在一氣之下,將王一水的這種行為投訴到當地的調解委員會,希望可以給自己的孩子一個公正的裁決。
【糾紛調解】
當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小宋接到這個電話後,馬上找來王一水和韓強,當麵進行調解,小宋認為王一水未經韓強同意,擅自剪去他的頭發,破壞了他身體組織保持自然完整的狀態,這就侵犯了韓強的身體權,給其精神造成一定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宋在確認了王一水的行為性質以後,同時也考慮到這兩個人都是學生,又是一個宿舍的同學,以後還要長期相處,而且王一水已經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認錯態度比較積極,引起這個糾紛的關鍵就是兩個人的性格是截然不同的。王一水性格比較外向,大大咧咧,總是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情緒變化比較明顯,很容易衝動。而韓強性格比較內向,平時總是沉默寡言,幹什麼事情總是默默無聞的,這也正是引發這場矛盾糾紛的導火索。小宋在把握住雙方這個明顯特點之後,將他們帶到一個比較安靜的辦公室,心平氣和的與二人談心,在交談中對他們平時的講義氣、重情義等優點大為表揚,著重指出他們之間的友誼是一個很好的互補,但需要改進的是彼此要多學習對方的長處。在誇獎之餘,小宋也趁機指出他們的錯誤。在聽了調解人員於情於理的分析後,這兩個人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王一水表示願意協同家長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韓強精神上的彌補,同時小宋希望韓強能夠顧全大局,畢竟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再加上學生沒有一經濟基礎,還得由父母承擔,而且同學之間也應當互諒互讓,希望他可以理解,降低索賠金額。經過調解人員的循循善誘的指導下,雙方最終滿意的達成協議。同時由王一水賠償韓強500元精神損害費。
【調解指導】
這場糾紛是因為王一水未經韓強同意,擅自剪去了對方的頭發而引起的,調解員在處理此次糾紛時,著重對身體權進行了說明,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保持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完整並予以支配的人格權、身體權的宗旨,在於保護自然人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保持自然完整狀態,並保證權利人叮以在法律限度內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在糾紛中,王一水的這種行動已經嚴重的損害了韓強身體保持自然完整的狀態。同時這也涉及到法律上所指的侵犯人身權。侵害身體權的常見行為主要是毆打或者其他物理傷害導致肌肉和軟組織損傷,還包括對附屬性組織的破壞-身體權為公民的基本人格權之一,對其造成損害的,會給當事人精神上帶來一定的損害,王一水的這種行為已經給韓強精神與心理造成一定損害,對於自己這種不可推卸的責任,王一水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調解員在處理類似的糾紛時,要掌握好相關法律法規。將事實擺在雙方當事人麵前,糾紛自然會迎刃而解。
案例2:胎死腹中,醫院是否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齊靜是一位小學老師,2003年7月與男友一起步入結婚的禮堂。也許是受職業的影響,齊靜特別喜歡小孩,婚後第二年,她發現自己懷孕了,一家人滿心歡喜的期待這個小生命的到來。齊靜更是小心翼翼的嗬護著這個小寶貝。自懷孕起她都時刻關注孩子的健康,定期到醫院進行產檢。眼看著自己的肚子一天天隆起,齊靜心裏充滿了快樂。但在一次去醫院進行產檢時,齊靜的B超提示胎兒臍帶繞頸,齊靜心裏開始忐忑不安,因為心裏太過緊張,沒幾天,她的身體就開始有一些不舒服的反應。於是提前住進了醫院,在經過一係列的檢查後,當天淩晨,齊靜生下了一個女嬰,但卻是個死胎,小孩形狀正常,隻是臍帶繞著脖子。齊靜當時便昏過去,自己十月懷胎,滿心期待著這個小生命,但最後等來的卻是這樣的結果。悲痛欲決的同時,更是對醫院的憎恨。齊靜認為在自己預產期已過,被檢查發現胎盤有老化現象,而在醫院住院待產期間,正是由於院方沒有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嚴重違反醫療常規,明知有高危因素卻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最終導致胎兒死亡的後果。她要求醫院對此進行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等共計10.06萬元。於是齊靜將一紙訴狀把醫院告上了法庭,法院立即派調解員來訪並了解情況。
【糾紛調解】
法院調解員周雪玫在接到這個案例後,立即趕往了齊靜家中,周雪玫對整個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後,排除了齊靜自身原因之外,醫院要負很大一部分責任,同時,齊靜一家也到相關部門對這件事進行了專門的鑒定,確認醫院的醫療行為與孩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調解員周雪玫耐心的聽取了齊靜的傾訴,她認為對此事,醫院要負主要責任。於是她找到醫院相關負責人,對其講述了這件事給患者造成的傷害,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了相應的裁決,因本起事故造成死胎,使齊靜十月懷胎欲為人母的美好願望落空,對心靈造成的創傷是顯而易見的,對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應予支持。在經過調解之後,院方表示願意負主要責任,並賠償齊靜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等費用共計人民幣6萬元整。
【調解指導】
在處理類似糾紛中,調解員應該對事情的詳細經過作出分析,理智的判斷其中的是非,同時還要注意依法來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在確定對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之後,應當對此做出一定的評判,全麵審核糾紛細節,做到公平、公正的調解。
案例3:果凍嗆死幼兒,看護人是否該賠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