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住水上家園的李琴夫婦有一個剛滿周歲的兒子,叫波波,在今年“十一”黃金周期間,李琴夫婦因外出辦事,便將波波委托給鄰居小周照看。由於小周和李琴是一個單位的,看到是自己的同事,於是便爽快的答應了。抱過孩子後還叮囑李琴夫婦好好玩,讓他們放心,小周也特別喜歡這個小孩,將他抱到臥室後,逗他玩了一會,一看已經中午十一點多了,便隨手給了他一個果凍,自己去準備午飯了。正在洗菜時,突然聽到孩子咳嗽聲,於是她趕忙跑過去看,原來,孩子將玩耍的果凍吸到嗓子裏去了。小周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趕緊將小孩送到附近的兒童醫院,但孩子終因果凍堵塞氣管引起機械性窒息而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李琴夫婦一氣之下,將小周害死其兒子的事情遞交到當地的調解委員會,要求調解員給他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糾紛調解】
調解員羅文認為,首先,李琴夫婦將一個剛滿周歲的孩子托付給別人照顧,根本沒有盡到自己為人父母的職責。作為孩子的首要監護人,在這次的糾紛上他們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其次,當小周答應照顧李琴夫婦的小孩時,更應該遵守自己的履行約定,不應該對此疏忽大意,而讓小孩被果凍嗆死,在主觀上存在了明顯的過錯,也應該負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在民事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應一並提出;在訴訟結束後另行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不同的損害案件,有權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也不同,該《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羅文對雙方都進行了客觀冷靜的分析,並對雙方講清楚其中的利弊,最後,雙方也達成和解,同時調解員也照顧李琴夫婦失去孩子的痛苦,決定小周要在經濟上賠償對方一些精神損失費,以彌補心理和精神上的雙重打擊。在賠償費中包括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在內的4萬元,並酌情一次性給李琴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調解指導】
在此次糾紛中,調解員在確定責任方麵要分清主次,因為小周的疏於看管,致使剛滿周歲的孩子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被果凍嗆死,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這一損害後果包括兩個方麵:一是財產上損害,即為搶救孩子而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等;二是精神上的損害,即父母因失去孩子的巨大打擊。因此,為了撫慰原告方心靈和精神上的創傷,在調解員的耐心說服下,小周同意了調解員的裁決,一次性付清賠償款。
案例4:三個兒女隻顧掙錢,八旬老人無人照顧
年近八十二的任春梅老人,她有三個孩子,兩個女兒一個兒子,老伴十幾年前就去世了。三個兒女都是老人一手拉扯大,為了孩子過生活好一些,老人什麼活都幹,為此也落下了一身的病。隨著年紀越來越大,老人的身體已經大不如從前,而身邊的兒女也都長大成人,都各自成家立業。把老人一個人留在了老房子裏,空蕩蕩的房子裏,隻有老人一個人,雖然有自己的退休金,但很多時候老人生病,都是旁邊的鄰居幫著送到醫院就診的。每次給自己的孩子打電話讓他們回家,但大都是以工作忙為借口,一來二去,老人覺得自己的孩子已經對自己不管不顧了。於是一氣之下,將自己的孩子告到了街道調解辦事處。
【糾紛調解】
調解員小張接待了這位八十二歲的老太太,並在當天將三個孩子都叫到了調解辦事處,對其不贍養老人的行為進行了說服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相關判例以及支持者的觀點認為,這意味著精神贍養不僅僅是道德上的義務,也是贍養人的法律責任,是精神贍養具有可訴性的依據。做兒女的除了在經濟上對老人進行贍養以外,在精神上也要進行贍養,為人子女要懂得從心理上嗬護老人,在調解員的調解下,老人的三個子女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決定從此之後,定期輪流去看望老人,同時每個月分別給老人200元的生活費。
【調解指導】
這是一起因子女不贍養老人,忽略老人身體狀況以及精神狀況而引起的糾紛,調解員主要從細節方麵入手,多向老人的子女灌輸一些道德方麵的教育,讓其子女從精神上領悟到問題的根源。在調解員小張的教育下,三個兒女也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明白了老人除了需要經濟上的贍養之外,還需要兒女們精神上的贍養,同時精神贍養體也體現出家庭倫理與親情關係的結合。在精神贍養這個問題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者說沒有具體的條款來確定,但為人子女的應該從心底去感覺應該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讓操勞一生的父母開開心心的度過晚年,用什麼樣的辦法來讓老人在精神上感到愉悅,心理上感到溫暖,這就是每個子女應該思考的問題,親情是無價的,不能隻用金錢來衡量。身為子女的更應該知道這一點。對子女進行道德上的教育。
案例5:餐廳不讓戴孝人就餐,顧客可否要求進行精神賠償
廖女士的母親由於身體疾病,不久前剛剛去世,家裏的人都手臂上都帶著黑紗。2003年4月2日,她與父親和妹妹一起到離家不遠的君再來餐廳吃飯。進入餐廳之後,服務員安排坐到了一個靠窗戶的位置。剛要開始點菜時,又過來一個服務員請他們到裏麵的包間去用餐。剛開始廖女士還覺得餐廳對他們挺照顧,沒想到一位領班進入包間後,對廖女士家人提出了讓他們把黑紗取下來的要求。餐廳領班認為,如果不將黑紗取下的話,無法為他們服務,請他們到別的地方去用餐。而且還說這是餐廳的規定,不方便接待戴黑紗的客人,這番話讓廖女士覺得氣憤難忍,感覺讓一家人都覺得受到了歧視。於是她一氣之下,將這家餐廳告到了當地的調解委員會。要求他們對此行為進行公開道歉,並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失。
【糾紛調解】
當地街道辦調解員趙海波接待了廖女士,並在當天將餐廳的負責人請到了調解辦事處,就此事進行了當麵調解,同時趙海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餐廳作為經營者,沒有選擇消費者的權利,更沒有強製要求消費者摘掉“黑紗”或者將消費者趕出大廳的權利。同時他還指出,在親人去世的特殊情況下,佩戴“黑紗”是一種緬懷親人的情感表達方式,誰也無權幹涉。餐廳的做法不僅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在法律上也是不被允許的。經調解後決定餐廳負責人對自己的行為向廖女士表示道歉,並答應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調解指導】
在此次的調解過程當中,調解員客觀公正的對事情進行了分析和點評,趙海波在處理這糾紛時,耐心的說服餐廳負責人,並對餐廳負責人進行了一些思想上的教育,讓他認識到其實客戶是需要用心去經營的,如果就此事換個態度,比如說熱情而真誠的去接待這樣的客人,讓他們感受到餐廳的溫馨。這樣隻會讓自己的餐廳更加有人緣,現在餐飲行業競爭十分激烈,開門都是客,不應該再因為這種忌諱,失去廣大客戶。這樣既維護了客人的情感,也為自己的餐廳打下了更廣闊的發展天地。處理這種糾紛,需要調解員具備足夠的耐心與細心。同時還要善於運用法律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