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丈夫對妻子實行暴力,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郭豐是一名工廠的車間主任,2002年9月,郭豐經人介紹,認識了在同村幼兒園做老師的李豔,兩人相處不到兩個月時間後,雙方感覺不錯,於是決定登記結婚。婚後,郭豐發現李豔根本不是自己喜歡的類型,再加上兩個人彼此都不是特別了解對方,總會為一些瑣事爭吵。2004年12月郭豐因為李豔把剛發的工資借給了自己初中時的男同學,郭豐便借此理由打傷了李豔,李豔回到父母家居住並提出離婚。後經親友勸解,夫妻達成書麵協議:郭豐今後不得毆打李豔,否則郭豐自願離婚並賠償李豔精神損失五萬元。2005年7月6日,李豔因為參加同學聚會而晚回了家一會兒,郭豐便不準李豔進家門,並說出了很多難以入耳的話,在李豔的苦苦哀求下,郭豐才開門讓李豔進去。次日,雙方為此又發生了激烈的爭吵,郭豐一時衝動用拳頭毆打李豔。致李豔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醫生建議住院治療,因此又花去醫療費2500元。事後,李豔以郭豐實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當地街道的調解委員會,同時要求郭豐按協議約定賠償精神損失五萬元。
【糾紛調解】
調解員田雨調查此事,田雨了解到雙方的婚姻基礎並不穩定,同時在這起事件中,郭豐的行為給李豔的身體、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後果,已構成家庭暴力,李豔為此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故李豔要求郭豐按協議約定給付精神撫慰金5萬元的請求合法有據,經調解後,郭豐對自己的行為向李豔進行了公開道歉,同時付給李豔5萬精神損失費。並表示以後一定痛改前非,決不會在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希望李豔可以給自己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調解員田雨的勸說下,二人都表示以後要好好溝通,不會在出現類似的事情。
【調解指導】
在處理這次糾紛時,調解員首先站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客觀、公正的角度來評判這次糾紛,同時在處理過程中,調解員對這件事也做了詳細的調查,並掌握了充分的材料,這是解決糾紛的前提。將糾紛性質、雙方爭執的焦點都做了詳細的分析,在理清整個糾紛的來龍去脈之後,對此做出公正的評價。
案例7:肆意圈養動物,破壞鄰居居住環境,該不該賠償?
老李是一個熱愛花草的人,退休後,他和老伴回到了鄉下的老家,準備安心度過晚年,剛回到老家時,村裏的後輩們給特意給老李夫婦騰出了一個小院子。時間長了,老李覺得院子旁邊空著的地荒著怪可惜的,於是和老伴商量,準備把這塊荒地開墾出來,在這塊空地上裏種上一些蔬菜,順便在養一些雞、鴨、豬等,豐富自己業餘生活的同時還可以增加一些收入,老伴也覺得這個主意不錯。第二天,老李就把自己的想法和村主任商量了一下,說自己想占用旁邊的空地,而村主任當時就點頭同意了。回家之後,老李叫了幾個自己家族的年輕人幫自己圍了一個菜園子,同時還在隔壁鄰居張強家旁邊搭建了一個廁所和豬圈。剛開始張強家也沒說什麼,可時間長了,豬圈與廁所裏難聞的氣味也就出來了,而且由於菜園子架的比較高,影響了隔壁的采光,張強便過來與老李進行交涉,認為他應該將妨礙別人正常生活,應該適當的將豬圈和廁所挪一下地方。而老李認為自己並沒有錯,堅決不移。張強無奈之下,找到了鎮上的調解委員會,要求調解,並讓老李將豬圈與菜園架子都拆走。同時還要做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