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宣言》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敘述了革命事業的道德基礎,即人人擁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權利,政府的宗旨是保障這些權利;第二部分簡要申述了殖民地人民對喬治三世行為的不滿,各殖民地除了宣布獨立並為之奮鬥已別無選擇。

英國對殖民地的經濟控製

18世紀的英國由地主和商人這兩個勢力強大且組織嚴密的階級統治,很少受到手藝工人和農業勞動者的牽製。此時的貴族隊伍大多從商界得到補充,伯爵們開始和富商聯姻,公爵們則忙於美洲的商業買賣。這兩個階級的代理人控製著議會兩院,地主在上院有永久的據點,並且占據了下議院的許多議席;商人則在城鎮選派的下院議員中物色聽話的代言人。

選舉權受到財產資格的限製,800萬英國人民中享有選舉權的不到16萬,甚至有說法認為是1萬名地主和商人統治了喬治三世的英國。英國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大都反映這兩個階級的利益和願望,同樣,美洲殖民地經濟發展進程也對這兩個階級產生影響,他們必須負擔一部分維持帝國的稅收,此外,他們關注與自身產品進行競爭的殖民地物產,如羊毛、小麥等。

出於對利害得失的考慮,英國的地主和商人在議會中源源不斷地通過了很多控製美洲殖民地居民經濟事業的法令以及相應的行政措施。這些法令以克倫威爾治下的重商派的興起為契機,延續了一個多世紀。關於這類政策的議會法令分成若幹大類:

第一類以1651年的航海條例為開端,它規定往來於英國與美洲殖民地之間的運輸業隻限於主要由英國海員駕駛、英國製造的船隻經營,其主要目的是維護英國的製海權,美洲殖民地居民因享受這種製海權的保護,因而從這種限製中獲得利益。

第二類通稱為貿易法,主要目的是管製領地和殖民地的進出口貿易。根據這些法令條款,殖民地居民所生產的煙草、瀝青、焦油、鬆脂、桅杆等貨物要運往英國,隻有不在條例規定範圍內的貨物才能自由出售。美洲的進口業務也受到限製,隻有通過英國代理商才能買到歐洲出產和製造的商品。

第三類法令主要用於限製殖民地的製造業,例如殖民地居民不能為了一般貿易而生產羊毛製品和帽子,更不能生產切割和軋鐵的機器以及煉鋼爐。

第四類法令則主要為了維護英國債權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健全的交易媒介和防止債台高築的殖民地居民濫發通貨,1751年,議會製定了禁止新英格蘭發行紙幣的法案,這個規定後來擴展到其他殖民地。1752年的法令則規定,當美洲債務人拒絕償還債款時,債權人可以扣押他們的土地、產業和奴隸。至此,債券持有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鬥爭真正開始了。

禁止殖民地發行紙幣這個措施是應一小部分債權人的請求而製訂的,富蘭克林曾悲歎說:“根據少數弗吉尼亞商人無足輕重的埋怨,9個殖民地就被限製不能發行紙幣,而由於它們必須以金銀支付英國,紙幣便成為內部商業往來的必需品。”類似的情況發生在很多領域,全英國不超過10個製釘商和煉鋼廠老板迫使議會通過一項法令,禁止在美洲設置割鐵機或煉鋼爐,美洲居民不得不向這些策動者購買他們造房所需的鐵釘和製造工具用的鋼材。對外國蔗糖和糖漿征稅的法案是在西印度群島英國種植園主的堅決要求下通過的;而在製定法案時議會裏隻有74名種植園主的議席。

對此,殖民地頗有怨言,1765年4月29日《波士頓新聞》發表的文章說:“殖民地的居民不能製造一個紐扣、一塊馬蹄鐵,也不能製造一顆平頭釘,但英國某個渾身煤煙的小五金商或體麵的紐扣製造商卻厚顏無恥地說自己在美洲受到了流氓般的傷害、欺騙和掠奪。”

無論製定法令的根源和目的是什麼,措施要想執行就需要相應的執行機構,以便在實施英國法律的同時能約束殖民地的議會。為首的機構是中央行政管理委員會,它於1660年正式建立,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名稱,是國王樞密院下麵設置的委員會,每周開會兩次,負責審議有關殖民地的請願書、備忘錄和建議書。36年以後,為了將殖民地經濟的各項事務完全置於最高權力的管轄之下,又成立了貿易和殖民地委員會,每周舉行會議5次,在放鬆的期間每月舉行的會議也有8次或10次,直到革命前夕,該委員會一直將美洲的所有事務兜進它的羅網。

如果貿易委員會不小心疏忽了一些重要問題,英國還有其他機構可以補救。英國或美洲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據適當的規章,將涉及殖民地議會法令和殖民地法院判決的案件向倫敦上訴,而國王可以執行上訴法院的權力,在樞密院宣告當地議會通過的措施因違反殖民地特許狀或英國法律而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