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蕭乾 放心,容忍,人事工作(2)(2 / 2)

這個團體有個附屬機構,過去一段時間那裏沒有黨員。支部書記和掌握人事科的副秘書長(同一位同誌)主要信較機構裏一個“積極分子”的一些“反映”。結果鬧得內部疑神疑鬼,互不團結,並且使得群眾一度跟支部對立起來。直到那個機構有了黨員,並且挨到肅反後期,才發現那位“積極分子”原來並不怎麼積極,然而工作上早已造成了無可彌補的損失。聽說機構裏一位參加工作七八年的同誌已經堅決退出了革命隊伍。這算不算是主觀主義的作法呢?

連封建時代的法律還講究凶殺必有凶器才能成立,我認為為了明辨是非,防止把挾嫌誣陷與真正向組織彙報情況混同起來,應該給“反映”定出一個規格來;比方說,必須有某種證據或旁證才能算數,不能任何人一句話就能叫另外一個人背上黑鍋。第二,不必要的拖延隻有加深群眾與組織之間的矩離。既然調查了,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投有,不宜於不了了之。第三,對於一句不正確的話,即使證實了,也隻能作為一個人某一時刻的想法,不宜遽然成為跟著這個人走的“人事材料”。第四,應該承認說出來的不正確的話比不說出來的要好,它得到的待遇不應該是被暗地裏記下來,而應該相機地進行幫助。隻有這樣,才能便內部矛盾得到解決。

我們的人民政權主要是依靠人民的積極力量,廣泛地聯係群眾,而不是主要依靠少數人的“反映”。過去,有些人事部門的工作可能過分偏重於瞢惕的一麵。對於“反映”雖不至完全相信,可也要求不苛。曆次運動對顯然有意捏造和挾嫌誣告者,事後似乎都沒有什麼懲誡。如果缺乏直接的接觸,隻根據少數人的認識來判斷多數人的情況,就不容易避免宗派主義、主觀主義的錯誤。

大凡用這種方法工作的人事部門,必然平時對幹部成見一大堆,真正遇到肅反那樣時機,反而心中無數。事實上,由於準確的“反映”而抓到特務的事有,由於不準確的“反映”而嚴重地影響同誌之間的團結,甚而不必要地傷害了同誌,冤枉了好人的事也發生過。那時候,最陷於被動、最喪失威信的,常常正是人事部門本身。

現在大家都嚷著“拆牆”,我完全同意應該從兩麵拆,而且,我認為負責人事和思想工作的同誌在這意義重大的工作上,可以起極大的作用。比方說,把每個幹部的人事材料好好清理一下,要是還有些捕風捉影、已經證實不符事實的小條條,就撕掉;屬於思想作風上的缺點的,及時地通過各種方式向有關的幹部進行教育;過去有些措施使幹部感到困惑不解的,也盡量向他說個明白;同時,該質問幹部的,除非是反革命性質,也最好當麵問個清楚(這個工作在肅反審幹的時候應該已經做了一些吧)。今後,讓人事部門更能成為大家有冤可以伸,有苦可以訴;成為不僅僅做保衛工作,同時也能解決內部矛盾,加強內部團結的地方。

要在機關內部長期、健康地開展“鳴”和“放”的工作,我認為機關裏做黨和人事工作的同誌(常常是同樣一批人)也需要進行兩條戰線的鬥爭,既要廣開“反映”之門,使歹人無法得逞,又要避免在客觀效果上縱容不真實、並且帶個人動機、破壞團結的“反映”。這樣一來,積極分子的圈子必然就會越來越大,就會有更多的同誌們親近組織,而大家也就會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毫無忌憚地發出肺腑之言。

(原載《人民日報》195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