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證明,中國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符合中國的國情,有利於調動社會各階層、各黨派的積極性,有利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建設,有利於國家的團結和穩定,有利於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中國必須堅持這種製度。
在中國,勞工有組織工會之權。中國工會法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一切職工,均有組織工會之權。中華全國總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它是中國共產黨聯係工人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中國的重要社會支柱之一。中國的工會組織是曆史形成的,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工會組織有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參加生產管理、與行政或資方簽訂集體合同等權利。它在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吸引職工參加改革,努力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代表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引導和教育職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等方麵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美國所說的自由工會,實際上就是他們所期望的反政府組織。這種組織隻能給國家帶來混亂,從根本上危害廣大職工群眾的利益,危害全體中國人民的利益,中國確實不允許這樣的工會組織存在。
美國攻擊中國沒有結社自由的真實目的,就是要中國允許成立反對黨的自由,以便在中國推翻共產黨的領導,顛覆合法政權,實行資本主義製度。如果這樣,中國隻會出現混亂的局麵。這是中國人民能夠同意的嗎?
美國自詡是公民享有集會、結社等自由的典範的國家,但是,人們還清楚地記得,為了適應冷戰的需要,1954 年8 月,美國國會就通過了《共產黨人管製法》,以限製美國共產黨的活動,消除美國共產黨的影響。這個法案的通過證明美國所鼓吹的集會結社等自由是虛偽的和騙人的。
三、關於選舉自由
選舉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利,即公民通過自由選舉參與國家管理,決定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 條規定: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誌的自由表達”。① 選舉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的一項重要內容。一個國家能否實行自由選舉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由於各個國家的國情不同,因而在選舉製度上會有不同的特點。在這個問題上,美國對中國的攻擊從來都沒有停止過。
美國攻擊說,雖然中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選舉權,但由於中國實際上實行一黨專製,民主黨派都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國家政治生活中隻能發揮次要的協商作用,自由選舉在中國實際上不可能。中國共產黨牢牢地控製著各級的選舉,公民缺乏合理更換他們的政府的手段,他們不能自由地選擇或更換統治他們的政府官員。沒有更換他們國家的領導人或組成政府的權利。
中國認為,中國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到法律上的保證。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 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在中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國家大政方針,行使國家立法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如果代表不稱職,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罷免他們。任何公民或單位對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這同西方國家選舉產生的議員不受人民群眾監督,選民無權罷免他們比起來要進步得多。
中國還根據本國國情對選舉製度進行了改革。對縣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對縣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並改等額選舉為差額選舉。這種選舉製度有利於人民選出自己了解的、信得過的代表。中國公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選舉權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參選率一般都在90%以上,比美國高得多。
在中國,能否當選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不取決於金錢的多少,而是取決於對國家和社會的實際貢獻,取決於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來自各族各界,具有廣泛的代表性。1998 年初選出的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共2979 名,其中,工人、農民占18 。9%,知識分子占21 。08%,幹部占33 。17%,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占15 。44%,解放軍占9%,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占1 。17%,歸國華僑占1 。24%。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基層民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果。全國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員會,農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廣大城鄉人民按照民主原則組織起來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直接民主的組織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近幾年,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基本內容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全麵推進,穩步發展。到1997 年底,全國選舉產生了90 多萬個村民委員會,378 。8萬名村委會幹部。1998 年11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完善了村民自治製度,為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各地的民主選舉、村民議事、村務公開的製度建設不斷完善,有23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了新的村委會選舉辦法,17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許多市、縣製定了指導村民自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村一級普遍製定或修訂了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全國有27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進行了村委會換屆選舉,約有6億農民參加了直接選舉,參選率高達80%以上。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全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以直接、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並可視其政績進行罷免;村內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從土地承包方案到宅基地使用,都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內的日常事務,通過村民會議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民主管理;對村委會工作、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通過村委會村務公開包括財務公開,進行民主監督。村民自治的整體水平明顯提高。與此同時,鄉鎮政務公開全麵推進,2000 年以來,全國有3 。5 萬個鄉鎮開展了政務公開工作,占鄉鎮總數的80%以上,鄉級民主政治建設取得明顯進展。
中國五十餘年的實踐證明,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廣大人民是滿意的。我們也承認在民主和法製建設上走過彎路,犯過錯誤,但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群眾的支持下,糾正了這些錯誤,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建設不斷向前發展,中國人民比曆史上任何時候都享有廣泛得多的政治權利,這是任何人也否認不了的基本事實。美國福特基金會負責中國事務的代表托尼·塞奇1997 年2 月就曾發表文章指出:“大多數中國人現在享有比過去任何時候多得多的個人自由。”美國前總統布什1997 年2 月24 日也說:“中國現在比我當初離開時(注:布什1974 年至1975 年曾任美國駐中國聯絡處主任)要有多得多的人權和個人自由。”
我們再來看看美國的情況。美國法律關於普選權的規定比中國要晚得多。直到1971 年即美國建國將近200 年之後,美國才在法律上實現了普選權。這比中國公民的法定普選權要晚20 來年。不僅如此,美國事實上真正意義的普選權從未實現過。美國公民的參選率一直很低。上個世紀以來,美國眾議院曆次選舉中,選民的參選率一直在30%至60%之間,這與中國人大代表選舉的90%的參選率是根本不能相比的。美國總統選舉,一般參選率在50%左右,最高也隻有65%。由於總統當選隻需超過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即可,所以,美國當選總統實際獲得的選票占適齡選民總數的百分比往往很低,多年來一直在35%以下。1996 年參加美國總統選舉的選民隻占合格選民的49%,當選總統獲得的選票隻占合格選民的25%左右。不難看出,美國的所謂“普選”,實際上並不代表全體人民或多數人的意誌。從美國建國之初到現在,絕大多數占據美國高層政治職位的人,包括總統、副總統、內閣和最高法院成員,均來自占人口5%左右的富人家庭。美國的所謂選舉自由不過是富人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