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震動(3 / 3)

第二,通過政治體製改革,要強化民生問題的製度安排。隻有合理的公共政策製定過程,才可能產生合理的製度。2006年中央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製度,這標誌我們在製度層麵已經邁出了關鍵的一步,但我認為,包括中改院提出的公共服務均等化,決不意味著我們要在公共服務方麵實行平均化,而是首先要解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和沒有的問題。比如說經濟發達的上海的農民,可以每月拿低保500元,那麼青海的農民每月50元能不能拿到?這就是說,我們在最基本的公共服務方麵,首先要解決所有的公民的製度問題,這樣才能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所以我理解的均等化,是這個意義上的,而不是說上海發達地方的農民和青海貧困地方的農民每月拿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應該是絕對平均的。這裏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認為一個國

家的人均收入在3000美元以下的時候,國家不可能把更多的錢用來增加民眾的社會保障,這個時候國家主要是發展經濟,等到人均收入到了3000美元以上,才能大幅度地增加。我的看法是,我們不能因為國際社會中的這種現象,掩蓋我們過去在公共服務方麵投入嚴重不足的問題;二是也不能因為要倡導公共服務均等化,而把社會成員的胃口吊得很高。

第三,通過政治體製改革,加大反腐敗的力度,遏製解決民生問題過程中的腐敗問題。像溫總理講的,解決腐敗問題,關鍵要推動政治體製改革,解決權力過分集中,審批過多,等等。而這些問題反映在解決民生問題方麵,就是公共權力的濫用,通過公共權力與民爭利。從根本上說,如果這麼多的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民生問題也是很難解決好的。

一個明顯的例子是,過去我們也拿出過很多資金,支持三農,還有很多專項資金,如扶貧資金等。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這個資金鏈條是很長的,可能被層層截留,這些資金真正到了最末端的農民那裏,可能被大打折扣。有一個案例說,某地方中央下發的扶貧資金是5000萬元,而到農民那裏一調查,隻有50萬元。可見,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公共權力的濫用,公共權力行使的非理性,再好的政策也很難得到實施。

第四,要真正解決民眾的利益訴求和表達的問題。要解決民生問題,首先要敢於讓老百姓說話,給他們充分表達的權利。這種權利是要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一定的表達形式來維護的。特別要重視弱勢群體在公共政策製定過程中的聲音。在我看來,中國的政治體製可以分為高端和低端,也可以叫上端和下端。下端是行政管理體製改革,上端是民主政治改革,我們不能光在下端進行改革,關鍵要解決上端中的民主政治的問題,這方麵的問題在我看來更具有根本性。

有人說,黨的十七大準備過程,就是新一代領導靜悄悄地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的過程,我在某種意義上也認可這種看法。比如說,我們在一些地方實行黨代表的常任製,在縣級取消黨的委員會中的常委製,2006年中央連續發布了三個有關改革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的任用、回避、交流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完善這方麵的製度,特別是《黨政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黨政領導人在同一個領導崗位上連任不能超過兩屆。這意味著今後我們在黨內也將嚴格實行領導職務任期製。與此相聯係,在十七大前的地方領導換屆中,大幅度地減少黨的副書記的職數,黨代表的推選中,也充分反映黨員的意願。種種跡象表明,我們正在推行以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並重的民主政治製度。

通過上麵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國民生問題的解決,如果沒有政治體製改革的深化,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真正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