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交易(下)(2 / 3)

所謂“下層碎片化”,是指當一個普通市民或者農民利益受損後,沒有組織替他們訴求,而是完全靠個人的力量與社會抗爭。這裏的抗爭更多的是與當地政府抗爭,這就很難找到說法,由此導致大量的越級上訪或者到北京上訪。當一些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時,就采取更加激烈的手段,最終引發了大量的群體性事件。因此,群體性事件的高發,在一定意義上反映的仍然是一個社會公共政策的公平和公正問題,反映著整體社會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同時也是官民衝突、勞資衝突、貧富衝突在特定環境下的具體表現。這一點尤其需要我們的各級領導有清晰的認識。

(三)破解既得利益集團,必須從改革公權力入手當我們深刻地意識到既得利益集團成為我國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最大障礙的同時,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分析,既得利益集團在中國為什麼能夠如此快地發展並形成氣候?換句話說,中國既得利益集團形成的條件是什麼?筆者看來,這個問題雖然複雜,但最主要的大概有五方麵原因:

第一,改革開放的大環境,允許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社會成員率先富裕的外部環境,以及國富優先的大背景客觀上為利益集團的形成和貧富差距的拉大提供了土壤。

我們知道,改革開放以來,在分配格局上我們反映出兩方麵趨勢和走向:一是國富優先戰略;二是允許一部分地區和個人率先富裕,帶動共同富裕。30年下來,應該說,國富優先的戰略是比較充分地實現了,但是當一部分地區和個人率先富裕之後,共同富裕的目標實現得並不理想。再加上公平與效率之間,我們更多地關注效率,因此對社會公平注意得不夠。

第二,市場經濟的發展,為缺乏有效製約的公共權力,提供了廣闊的尋租空間。

對於公權力的監督,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似乎一直都很重視,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市場經濟越是深入,我們對公權力監督的成效,似乎也越來越束手無策,以至於出現了公權力濫用被泛化的現象。公權力濫用泛化,在一定意義上,為以權力腐敗為主要特征的權貴利益集團的形成,創造了條件。

第三,官員隊伍中部分人的道德缺失對社會的毒化。正由於公權力的監督長期是我們的弱項,盡管經過長期努力,但這方麵的問題依然突出,並由此加大了官員隊伍整體風氣異化的風險。目前我國社會中的道德缺失、社會基礎秩序在某些方麵被撕裂,與少數官員行為放肆,對公權力缺乏敬畏感以及對社會的毒化有很大關係。這也是地產資源利益集團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

第四,公共政策製定中的公平公正權威的流失以及部門利益的泛濫。在我國的公共治理中,除了權力尋租等頑疾外,還有一個令人尤為揪心的問題,就是公共政策的

公平和公正問題。正是在這個關鍵問題上,我們政策製定中的某些公平公正的權威流失現象嚴重,引發了公眾的不滿。代之而起的是,部門利益的擴張以及部門對政府的綁架。所以有人感慨,我們有些政策製定的過程,實質上已經演變成部門利益博弈的過程。常常的結果是,部門利益被維護了,但公眾的利益可能受損了。壟斷行業改革之所以如此艱難,都與此有關。

第五,國有企業改製和資源開放中導致的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麵對龐大的國有企業,我們推進國企改革、在國有資源的利用等方麵引入市場機製都是必要的。問題是,由於在這一改製過程中,出現了比較突出的國有資產流失,給很多原來國有企業的管理者提供了一個巨大的侵占國有資產的空間。再加上我們在國有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麵的權力尋租等問題的存在,使大量本該為國家的資產轉移到個人手中,導致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從這個意義上說,權貴利益集團、壟斷利益集團以及地產資源利益集團的產生,都與公權力沒有被嚴格製約以及我們的製度設計中存在漏洞有關。

基於上麵的分析,我們認為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破解既得利益集團,必須從改革公權力入手。

第一,要果斷地從製度上割斷政府官員與商業活動的聯係。主要有四個方麵:一是減少政府對市場、社會不必要的幹預;減少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範圍和數量,能夠通過市場解決的問題,一律不應該設立審批和許可。二是嚴格官員的執法行為。依法行政首先應該是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約束。要讓所有官員明白,政府的權力是受到法律嚴格製約的,法律不授權,政府無職權。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力正好相反:法律對公民限製他不能做什麼,而法律規定政府隻能做什麼,法律沒有規定的,政府都不能做。三是要建立嚴格的官員職業規範,並能被嚴格執行。要全麵清理以往通過文件的形式對官員職業行為的各種規定,將之上升為法律,通過製定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規範,作為公務員法的補充。如所有在職的公務員都不能涉獵有任何商業行為的社會兼職。四是在任職期間不能獲取除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之外的任何職位經濟利益,如職務講演費用、剪彩拿紅包之類;對於收受的禮品,建立嚴格的價值上限規定,超出部分如果不上交一律以貪汙論處;建立嚴格的職務消費標準,嚴格職務消費等;嚴格限製重要官員,特別是民選官員子女、配偶的商業活動等。

第二,啟動國有壟斷行業的改革,改變國有企業高管的薪酬體係,從製度上廢除為黨政官員輸送經濟利益的不合理鏈條。要秉承我們早已形成的基本共識,即國有企業應逐步從競爭性行業中退出。從我國市場經濟的長遠發展看,這方麵我們改革越早越主動,否則隨著國有企業的擴張,包括壟斷在內的問題還會進一步突顯。與此同

時,要對以國有企業為代表的重點壟斷,特別是行政壟斷行業進行改革,為社會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在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中,要對目前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的薪酬體係進行重新審視,徹底改變黨政人員到國有企業拿高薪酬的製度。其基本原則是,凡能夠在政府與國企之間自由流動的官員,一律不能在國有企業中拿高薪,考慮到其工作的性質等,可以比在政府中任職拿2—3倍的工資,但決不能動不動以百萬元計。而對於國有企業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可以實行職業經理人製度,實行市場化招聘,這些職位可以拿高薪,但永遠不能到政府部門擔任政府官員,其高薪酬也必須與對國有企業經營的業績掛鉤。

第三,實行嚴格的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製度,實行原罪赦免。官員財產申報公開製度,已成為公眾對政府最為關切的焦點之一。這些年來我們在官員財產申報等環節上有了比較大的進展,但因為總體上還沒有建立起公開製度,所以這個問題備受關注。加上一些貪官一旦東窗事發,貪腐問題被曝光,動輒幾十套房產,數以千萬元計的財富,更是給社會造成了誤導,以為我們的官員都有多套房產和巨額財富。因此,在官員隊伍中,特別是一些關鍵崗位建立財產公示製度顯得十分緊迫。鑒於這項製度的啟動有一定的難度,可以考慮對官員過多的財產在申報公開前,對於說不清的財產可以交付國家,但不追究原罪,並以此作為分界線。這樣就能解除絕大多數官員的心理負擔,使這項製度能夠較快地建立和運轉起來。

第四,實行廣泛的官員差額選任製度,給黨員、公民更多的選擇黨政重要官員的權利。從根本上割斷黨政公務人員與商業利益的關係,有許多製度和機製需要重新構建,但有一條至關重要,那就是要廣泛地推行黨政官員差額選任製度。在黨管幹部的原則下,首先在黨內,然後擴大到各級人代會的差額選舉的範圍。應該看到,在這方麵我們是有很大改革空間的,人民也抱有很高的期待。隻要我們的高層注重這樣方麵的改革,不僅可以從根本上提振社會的人氣,使人們看到希望,而且也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官商勾結、公權力濫用等亂象,極大地降低監督的成本,消除權貴利益集團產生的製度基礎,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中開創新的局麵。

三、灰色權力不破,市場公平難立

從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後,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與此相聯係,市場經濟體製也逐步建立起來了。這一點必須首先肯定。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在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經濟體製建立過程中,也出現

了一係列令人擔憂的問題。有的學者將之稱為權貴市場經濟,意思是我們的市場經濟在過於強調“中國特色”的前提下,在某些方麵已經步入歧途,這是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的。其中以灰色權力為中心的灰色權力地帶的出現和形成,已經為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重後果。

(一)值得反思的“三灰現象”

我國市場經濟中不僅僅存在灰色權力,還存在灰色資本和灰色暴利。為了說明問題,我們有必要先對筆者提出的這些概念進行一些理論上的鑒定。

所謂灰色權力,是指借助公權力的影響力,通過子女、配偶、親戚或朋友等,在市場中或者暗地裏,通過權力的運作對稀缺資源的獲取、倒賣,資本運作,或者不公平交易等,以獲得巨額利益的權力行為。這裏的核心是借助權力的影響力。所謂灰色權力地帶,是指在市場過程中圍繞壟斷、監管等諸多領域所形成的非正當攫取經濟社會利益的權力網絡。

所謂灰色資本,是指借助權力影響力,獲得的稀缺資源的使用權或資本的運營權。灰色資本的本質,是一種由公權力轉化而來的資本支配形態。

所謂灰色暴利,是指通過灰色權力的行使、灰色資本的運作而產生的巨額暴利。

這種灰色暴利,可以使一個人在最短時間內,幾乎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實現暴富的獲利行為。

在識別了灰色權力、灰色權力地帶、灰色資本以及灰色暴利等概念後,還有三個關鍵性問題需要討論。。

第一,灰色權力的主要特征。在中國特有的製度環境中形成的灰色權力具有四個基本特征:一是依附公權力。掌握公權力人的地位越高、權力影響力越大,所形成的灰色權力的能量也越大。二是灰色權力的運用既可以是掌權者本人或下級、同夥,更多的是通過配偶、子女或親戚朋友間接行使。三是灰色權力的涉獵領域十分廣泛,既可以在國有企業,也可以在外資、民資等非公企業。四是灰色權力的後果隻有一個,就是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掌權者極其同夥帶來巨額的灰色利益。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灰色權力和灰色資本形成一個灰色權力地帶,灰色權力是本,灰色資本和灰色暴利是末;通過灰色權力,實現灰色資本的運作,通過灰色資本的運作,帶來巨額的灰色利益。

第二,灰色權力地帶的分布。灰色權力遍及於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行業。

但最主要地集中分布在三大既得利益集團中間。這就是以貪腐官員為代表的權貴既得利益集團,以壟斷行業為代表的壟斷既得利益集團,以及以房地產、資源行業為代表

的地產資源既得利益集團。如果不能從根本上破解既得利益集團的基本格局,就很難消除灰色權力地帶的根基。

第三,灰色權力地帶形成的原因。中國在市場化改革中之所以會出現灰色權力現象有其複雜的經濟社會原因。總括起來看,大體有四:一是過多的市場監管和諸多重大政策在不同領域缺乏統一性。如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之間,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農村和城市之間我們的很多政策往往缺乏統一性和規範性,再加上政府對經濟社會的過多的監管,市場過高的門檻,都為灰色權力地帶的形成提供了土壤。二是國有企業改製過程中形成的大量的權力尋租現象,以及這種現象導致的國有資本的流失。三是對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經商缺乏嚴格的約束。盡管我們也出台了一些有關限製官員以及官員配偶、子女從事商業活動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形同虛設,不能被有效地執行。四是享有重要權力的官員的家庭財產,隻有申報環節,沒有公開製度,躲避開了社會公眾的監督,導致大量官員外逃,通過配偶、子女將大量財富轉移到境外,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2012年6月5日, 《中國經濟周刊》刊發了一篇文章稱,從2000年到2011年,中國12年間共抓獲外逃職務犯罪的逃犯高達18487人,繳獲的贓款等共計541.9億元人民幣。這一數字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問題的嚴峻性。

(二)灰色權力的危害

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是中國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個怪胎,也是依附在中國市場經濟肌體上的一個毒瘤。其能量、危害不可低估。

第一,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直接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的發揮。我們知道,灰色權力、灰色資本、灰色暴利現象的存在,在一定意義上扭曲著市場配置資源的規則、過程和整體格局,影響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正常發揮。這種以權力配置資源為特征的現象的發展蔓延,有可能導致市場的變形,為權力經濟、權貴經濟的產生提供可能。

第二,灰色權力的肆虐,直接威脅著市場的公平和公正。市場經濟本來應該是一種公平競爭的經濟形態,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都要遵守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約束自身的行為,通過嚴格的法律框架,規範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活動。而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的出現,從基礎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為權力尋租、權錢交易提供巨大的市場空間。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大量不公平、不公正的問題,多數都與灰色權力的肆虐有關。

第三,灰色權力地帶的產生,從根本上阻礙著我國真正市場經濟的形成和完善。

應當看到,中國市場經濟體製雖然已經建立,但還很不完善。而要完善中國的市場經

濟,如果不能有效遏製灰色權力、灰色資本對市場經濟的幹擾和破壞,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形態就很難真正建立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如何使已經變形、扭曲的市場經濟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鏟除灰色權力、灰色資本賴以存在的基礎,就成為擺在我們麵前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第四,灰色權力扭曲了國家整體的利益格局,加劇了官民衝突、勞資衝突和貧富衝突。目前我國的社會矛盾突出地表現為官民衝突、勞資衝突和貧富衝突。其根本原因在於收入分配不合理,存在著嚴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導致整體的利益格局不合理。在這個過程中,灰色權力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遏製灰色權力的泛濫,就成為加大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調整國家利益格局的重要內容。

第五,灰色權力正在吞噬全國人民的福利。這種現象不僅表現在中國的“四大差距”(即城鄉、貧富、行業、地區)在市場化改革中被放大,而且由於灰色權力的橫行,也加快了社會財富向少數人和少數家庭集中。早在2009年,財政部就曾公布了一個關於財產性收入的統計數字。顯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財產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財產總額占全部居民財產的1.4%。這一現象說明,中國社會的財富積聚效應越來越高,灰色權力無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三)破解灰色權力的改革之策

破解中國市場經濟肌體上依附的灰色權力毒瘤,是我國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改革的重大使命。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如果未來的改革不能有效清除灰色權力這個怪胎,不能把公權力限製在市場活動中的一定空間之內,中國的經濟社會風險還有進一步上升的可能。因此,遏製灰色權力的盛行和泛濫,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

第一,要對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進行重新的思考和定義。最關鍵的是不能把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混為一談。正確的理解和定位應該是:國有資本在國家的一些關鍵領域要發揮重要作用,不等於國有企業必須壟斷某些行業,更不能通過壟斷保護國有企業,破壞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原則。對那些必須由國家獨資的國有公共企業的設立,應該交由國家的權力機關批準。這樣就可能從源頭上對灰色權力的形成進行有效遏製,並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第二,製定各類參與市場競爭主體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手段確保各類主體的公平和公正。在這方麵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中間最為重要的是,要真正使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能夠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護,反對“以公壓民”、“以大欺小”等做法,同時要對公權力介入市場資本並購等商業活動,采取十分審慎的態度,並通過法律嚴格加以約束。最大限度地防止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