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勵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建議
民間投資增速下降,是當前製約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民間投資的潛力是大的,增加民間投資的可能性是有的。從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考慮,需要在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的同時,大力啟動民間投資,讓民間投資與政府和國有投資形成拉動經濟增長的強大合力。具體建議如下。
(一)進一步放寬民間投資的市場準入領域
(1)除關係國家安全的行業和必須由國家壟斷的領域外,其餘行業和領域應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允許民間資本投資和控股經營。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應參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盡快明確規定限製和禁止民間資本進入的行業和領域。對原限製類領域應有所放寬。
(2)凡是一般競爭性的行業和領域,要大力引入市場競爭機製,打破壟斷經營,打破所有製界限,鼓勵民間資本積極進入,任何部門不得設置障礙。凡是允許和鼓勵甚至一些限製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和領域,要向國內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放開,允許和鼓勵其進入。
(3)根據目前民間資本的潛力和條件,要鼓勵民間資本在原有投資熱情的基礎上,拓展新的投資領域。有的可以獨資,有的可以參股,有的可以控股。對一些新的投資領域,能放開的要盡快放開,對目前還不能完全放開的,可在一定範圍內通過采取試點的辦法分階段逐步放開。
(4)鼓勵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調整。一般競爭性領域中的國有企業,應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參與資產重組。參與的形式可通過兼並、收購、控股、參股等方式進行,也可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進行。要在規範的基礎上逐步放開產權交易市場,鼓勵民營企業入場交易,依法進行產權轉讓。
(5)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可以采取兼並、租賃、承包、控股、參股、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農林牧和小水電建設的投資和經營;鼓勵民間資本對土地的投入,積極開發和治理荒山、荒坡、淺海灘塗、退化草場、荒漠等;激發農民個人對農業生產資料及其他投資的積極性;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業產業化、小城鎮建設和農村其他基礎設施建設。
(6)鼓勵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鼓勵更多的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經過批準開展境外投資和自營進出口,進入國際市場。
(二)進一步為民間投資創造平等競爭的政策環境
(1)各地、各部門要立即清理和修訂與黨的十五大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取消不利於民間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各種限製性和歧視性規定,對國有投資和民間投資政策上要一視同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抓緊製定與之相配套的關於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的一係列政策措施,各地也要進一步製定和完善相關政策。
(2)財稅部門要清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取消地區和所有製優惠。在當前條件下,凡是享有特殊優惠政策的區域,其政策對進入該區域內的民間資本同樣適用。各類民間投資企業在各種政策享受方麵,要與國有企業和其他各類企業相同,實行平等競爭。民間資本在稅後利潤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民間資本增加對基礎設施的投入、民間資本用於國家鼓勵項目如高新技術產業、新興行業和新產品的投資等,可按規定執行相應稅收政策。
(3)加大民間資本對第三產業的投入力度。民間投資所辦谘詢、信息、技術等服務業和運輸業、旅遊業、公用事業、衛生事業等行業的,可按興辦第三產業的統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