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黨的組織建設(2)(1)(1 / 2)

指以黨員代表大會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權力機構的製度,它規定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地位、職能及代表產生辦法。黨章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黨的委員會是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機關。黨的代表大會之所以享有這樣崇高的權力,是因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全體黨員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的。他代表了所在地區黨員的意誌。黨員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行使對黨的事務管理的權利,而黨的代表大會又集中黨員的意誌行使對黨的事務的領導。黨的代表大會製度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根本製度,是實現黨的民主集中製的一項根本措施,是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代表大會製度是由馬克思、恩格斯確立的。早在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共產主義者同盟時,為了充分體現黨內民主原則,采用了代表大會製度。同盟章程規定:代表大會是同盟的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全黨的重大事情,中央委員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執行機關;從支部到中央委員會都要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馬克思、恩格斯還特別強調,要通過召開黨的代表大會來集體決定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從建黨初期就采用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在黨的第一個綱領中就規定:“本黨采用蘇維埃形式”。所謂蘇維埃形式,就是代表大會形式。1922年7月,黨的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正式使用了黨的代表大會的概念。在我們黨成立的最初幾年,從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到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基本上是按期召開的。後來由於受到戰爭環境的限製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從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到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每次間隔的時間比較長,沒能按期召開,這期間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按規定召開的也很少。這是黨的民主生活的一個重要缺陷。

鑒於過去的經驗教訓,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隻有在遇到特殊情況時,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才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集體領導製度

亦稱“黨委製”。集體領導製度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是民主集中製在領導工作中的體現。列寧1919年在為布爾什維克中央起草的致各級黨組織的信中指出:所有機關都“必須實行集體領導”。毛澤東、劉少奇在黨的重要會議上也多次強調堅持黨的集體領導的重要性。1948年9月20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健全黨委製》的決定,具體提出了實行黨的集體領導的原則,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的重要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方麵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問題,應根據情況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專斷,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集體領導必須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等,是集體領導工作應堅持的原則。在發揮集體領導作用的同時,也要求每個領導成員按照分工擔負起自己的責任。實行黨的集體領導,有利於發揮集體的經驗和智慧,防止和避免個人包辦或者無人負責的不良傾向,防止和減少決策中的失誤或片麵性。

黨的監督製度

黨員、黨的組織、黨的機關包括黨的專門監督機構對黨員、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一係列規範和準則。黨的監督的主體是廣大黨員、人民群眾、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構。對象是黨員和黨員幹部、黨的機關。完善黨的監督製度、加強黨的監督工作,是保持無產階級政黨的先鋒隊性質,不斷提高黨的威信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是搞好黨的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我黨早在1927年黨的五大,就選舉產生了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有“監察機關”一章。1949年11月黨中央做出了《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一致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並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1956年9月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彙報工作,並且忠實地報告黨員違反紀律的情況”。從而使黨的監督第一次組織化、製度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撥亂反正,黨的監督製度不斷得到完善,監督的形式多種多樣:黨員監督、黨組織之間及上下級之間的監督、輿論監督、職能機關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等,黨的十六大又提出:上下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在新的曆史時期,黨內監督製度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