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獎懲製度
黨章規定的對黨員和黨組織的成績和錯誤以一定形式給予表揚、鼓勵或給予紀律處分的規章製度。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第10章規定:凡在工作中表現出是完全忠於黨與人民的事業,是遵守黨和革命政府紀律的模範,在實現黨的綱領、黨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級組織的決議中富有創造性,出色地完成黨的任務,取得人民群眾真誠擁護的黨員與黨的組織,得給予獎勵。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取消了關於獎勵的規定。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第七次大會通過的黨章雖然規定了獎勵的條文,但是,在過去11年的執行過程中,證明並不是必要的。這當然不是說,黨沒有注意到許多優秀的黨員在工作中出色的成就。黨介紹了他們的事跡和經驗,黨按照他們的品格和能力,選拔他們到重要的工作崗位上去。這些都是黨對於他們的獎勵。但是,取消獎勵的規定,還有更重要的理由。從根本上說,我們共產黨員不是為獎勵而工作的。我們是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工作。當我們的工作是正確的努力的,因而我們得到了人民群眾的信任的時候,這對於共產黨員說來,就是最高的獎勵。”為了嚴明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鞏固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係,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黨章明確規定: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領導幹部任期製
規定領導幹部任職期限的製度。實行任期製是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製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從製度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發揚黨內民主,使黨的民主集中製和集體領導製度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為我們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正常化提供重要保證,有利於培養接班人,使黨能夠及時把優秀的中青年幹部提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
黨內通報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