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組織體製
黨的各級組織的機構設置、職權和任務劃分的體係。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創建無產階級政黨時,就規定黨的組織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並把黨的中央組織命名為中央委員會,把地方組織命名為區部委員會和總區部委員會,把基層組織定名為支部。1847年底通過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第一章規定:“同盟的組織機構是:支部、區部、總區部、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這個章程的第二章至第七章還具體規定了支部、區部、總區部、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的任務和職權,並規定各級之間的關係。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機構由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三部分構成。由於曆史條件和黨擔負的任務不同,在不同的曆史時期,黨的組織體製也有一些改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了適應新時期黨的政治任務的需要和黨的狀況,黨的組織體製有了一些相應的改變。如,在中央和縣(團)以上單位以及其他需要的單位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實行總書記製,不再設立主席、副主席。這些變更,對於實現新老合作交替,進一步實現黨內政治生活正常化,加強集體領導,保證黨的政治任務的實現,都具有重大意義。
黨的組織形式
黨組成各級領導機關的方式。包括黨的內部管理形式和組織結構形式。組織結構形式是黨的整體與部分、中央組織與地方組織之間的組成關係。中國共產黨設立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是根據其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一個統一的整體。黨的組織形式是為黨的政治任務服務的,它必須適應黨的政治任務的需要。
黨的中央委員會
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十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5年以上的黨齡。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黨的中央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的職權,一直行使到選出下屆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黨的中央委員會幾經演變,黨的一大沒有成立中央委員會,先組成中央局,領導全黨工作。從黨的二大到四大都選舉了中央執行委員會。黨的五大以後,改稱中央委員會至今。
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
黨的中央組織和中央領導機構的組成部分。黨的十六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中央政治局和常務委員會始建於黨的第五次代表大會。1927年6月,《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規定:“中央委員會,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及中央正式委員若幹人組織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並選正式中央執行委員若幹人為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幹人組織中央常務委員會處理黨的日常事務。1943年3月20日,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進一步明確了中央政治局的職責,指出在兩次中央全會之間,中央政治局擔負領導整個黨的工作的責任,有權決定一切重大問題。凡屬重大的思想、政治、軍事、政策和組織問題,都必須在政治局會議上討論通過。這一規定寫進了七大黨章,黨的八大至十六大的曆次黨章又規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並負責召集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工作,嚴格按照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按照民主製的原則進行。
中共中央書記處
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辦事機構。它的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1934年1月黨的六屆五中全會決定設立中共中央書記處。1945年七大黨章規定:“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決議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1956年八大黨章規定:“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黨的九大、十大、十一大曾取消了中央書記處。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決定恢複中央書記處。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仍有設立中央書記處的條款。2007年的十七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