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黨史研究室
直屬中央的黨史研究機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中共中央決定成立。它在中共中央的領導下,主要負責擔任的任務是:進行中國共產黨曆史的研究、編寫黨史,編輯、出版重要黨史書刊,征集、整理、編纂重要黨史資料,搜集並綜合整理國內外研究中共黨史的情報資料;為中央解決有關黨史問題提供資料和意見,完成中央交辦的黨史方麵的工作,指導黨史研究會的工作。該研究室屬於事業單位。出版的刊物有《黨史通訊》和《黨史研究》,同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合辦的刊物有《黨史資料通訊》。
黨的地方組織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的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以及黨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在黨的曆史上設置過的黨的地方組織先後有:1921年11月設立的區執行委員會;1921年底設立的地方委員會;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後設立的特別委員會(簡稱特委),邊區委員會、區黨委;建國後設立的中共中央局,是在華北、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6個大區建立的黨的組織;1982年設立的黨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
黨的省委、自治區黨委、直轄市委、設區的市委和自治州委,黨的縣(旗)委、不設區的市委和市轄區的區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由黨的同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依據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省、市、縣地方黨委,應在執行中央路線和保證全國政令統一的前提下,對本地區的工作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具體地說,它們的主要職責有5條:①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②保證國務院和上級政府指示在本地區的實施;③對地方性的重大問題提出決策;④向地方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⑤協調本地區各種組織的活動。黨章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5年以上的黨齡。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3年以上的黨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也相應地改變。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根據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組
在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黨的領導組織,是1927年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規定設立的黨團,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將“黨團”改稱“黨組”,沿用至今。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其主要任務是,負責實施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非黨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黨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設書記、副書記。黨組在批準其成立的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黨內享有最高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從曆史的發展過程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作為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從黨的一大開始的。但代表大會其他的內容,不同時期的黨章規定也不相同。1927年的黨章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年召集一次,中央認為有必要時或有1/3黨員及1/3省的黨部之請求得召集全國臨時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須有代表全國黨員之過半數才為合法。黨章還對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地位、職權、工作製度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曾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改稱黨的全國大會,七大又把黨的全國大會改為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並增加了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的規定。八大黨章規定了全國代表大會實行常任製。每屆任期5年。黨的九大至十一大通過的黨章刪去了關於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和工作製度的規定。十六大的黨章強調實行代表大會製度,恢複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和工作製度的規定,其中有:“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①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②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③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④修改黨的章程;⑤選舉中央委員會;⑥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