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經濟體製及稅收(2)(1)(2 / 2)

外彙額度管理

我國外彙管理的一種方法,是對外彙使用數量的管理方法。外彙額度就是國家批準使用外彙數量的權利。我國目前對外彙管理是通過批準用彙額度和用彙指標兩種方法來控製外彙流量的,外彙額度管理,就是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外彙額度,都必須經過嚴格手續,經外彙管理局(或分局)審批後,方能用人民幣在核定的外彙額度內向中國銀行購買外彙支付,不符合規定和未經審批的,均不能兌換外彙。有外彙留成或外彙額度收入的單位,均須向國家外彙管理局(或分局)申請開立外彙額度賬戶。外彙留成單位由外彙管理局憑結算單,主動辦理,並通知單位;外彙額度收入單位憑撥付外彙額度的通知辦理。使用外彙時須按國家規定使用範圍編報計劃,經外彙管理局(或分局)在用彙指標控製內審核批準後,方能自主使用。外彙額度管理的目的是把外彙管好用好,發揮其經濟效益,同時,也是外彙收支平衡的一個重要保證。

稅收體係

是指根據一定的分類標準所劃分出的各種稅種所構成的體係,屬於稅收製度的基本內容。經過近幾年對稅製的逐步改革,到目前,我國的稅收體製包括以下各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資源稅、鹽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屠宰稅、印花稅、燒油特別稅、建築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筵席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等。

稅收管理體製

國家對稅收管理工作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各自權限的一項製度。這些權限主要包括稅收政策確定、稅收立法、稅法解釋、稅種開征停征、稅目稅率增減調整、減免稅。我國稅收管理體製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基於稅收的特性,是統一領導放在主導地位,大權獨攬,小權分散,在執行中央統一領導,執行統一稅法的前提下,賦予地方一定的機動管理權限。建國以來,隨著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稅收管理權限經過了五次調整,從1977年以後到現在的稅收管理體製是:凡屬國家稅收政策的改變、稅法的頒布和實施、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都屬中央的管理權限,一律由國務院統一規定。其中,稅收立法並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財政部負責製定各稅雜例實施細則,解釋稅法和確定全國性的減免稅。省、市、自治區可以因地製宜確定部分減免稅。除稅收管理體製規定的權限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都無權自行決定減免稅,無權下達同稅法相抵觸的文件。

稅前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