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經濟體製及稅收(2)(2)(2 / 2)

利改稅

也稱“以稅代利”,是指國營企業利潤上交財政形式的一種改變,是把過去由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的分配形式,改變為國家征稅的分配形式,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稅種、多環節調節的完善稅製新體係。由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後利潤完全由企業支配,逐步把國家與國營企業的分配關係通過稅收形式固定下來。第一步利改稅指1983年我國把國營企業上交利潤改為上交稅金的第一步改革。對國營大中型企業要分兩步走。第一步,實行稅利並存,即在企業實現的利潤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和地方稅,對稅後利潤采取多種形式在國家和企業之間合理分配。這一步在“六五”計劃期間就開始實施。第二步,在價格體係基本趨於合理的基礎上,再根據盈利多少征收累進所得稅。對小型國營企業,準備在今後三年內分期分批推行由集體、或職工個人承包,租賃等多種經營方式,實行國家征稅、資金付費、自負盈虧的製度。在總結各地利改稅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營企業統一的利改稅試行辦法於1983年5月正式頒布。辦法規定:對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包括金融保險組織)均根據實現的利潤,按55%的稅率交納所得稅。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一部分上交國家,一部分按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稅後利潤上交國家的部分,可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幹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上交調節稅、定額包幹稅上交等辦法處理。小型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所得稅後,基本由企業自負盈虧,隻對留利過多的企業征收一定的承包費。計算征收所得稅的時間,從1983年1月1日算起。

第二步利改稅

指1984年我國把國營企業上交利潤改為上交稅金的第二步改革。在總結第一步利改稅基礎上,第二步利改稅從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其主要內容是:①把工商稅按照不同的征稅對象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②進一步改革,完善了對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和調節稅的辦法。如設計了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降低了小型企業的所得稅負擔;③開征資源稅;④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⑤恢複征收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營業稅

工商業稅的組成部分,對固定工商業按營業額征收的一種工商業稅。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國營、集體、私營和公私合營的工商贏利單位;以納稅單位的營業總收入額、營業額、營業總收益額和傭金收益額為計稅依據。采用比例稅率,征收方法根據納稅人營業額大小、會計製度健全情況分三種:一是自報查賬,依率計征;二是自報會計,民主評定依率計征;三是較小業戶,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法,1953年稅製修改後,征收貨物稅和商品流通稅的產品,不再征收工業營業稅,國營商業批發停征營業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

是國家對國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全國從1983年開始施行。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包括一切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和從事文教衛生、物資展銷、城市公用與其他行業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企業,以及企業主管部門、公司、行政、事業單位、部隊和團體所屬實行獨立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全民所有製企業。國營企業的所得稅征稅對象,是國營企業應稅所得額。包括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國營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劃分大、中、小型企業,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征收。1994年稅製改革時,本著“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製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製度。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並簡化了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