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體製
通常指具體的政治製度,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既定的政治製度範圍內,國家的政治機構和政治組織的地位、權力、相互關係及其運行方式的體係。政治製度是國家政權性質和基本形式的規定性。政治製度決定政治體製,政治體製反映政治製度。政治製度總是同一定國家的具體國情相結合,形成一定的政治體製,才能在實踐中具體表現並發揮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發展的政治體製,有助於社會主義政治製度的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否則,起相反的作用。政治製度與政治體製又有區別。政治製度體現了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質的規定性,因而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它在所有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共同的。政治體製則不同,由於相同製度的國家具有各自不同的國情,則采取不同的政治體製,就是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也將有不同的政治體製。所以,社會主義政治製度不能隨意改變。但政治體製則應隨著生產關係和經濟基礎以及政治條件的變化而不斷地加以調整。
我國的政治體製,是脫胎於革命戰爭年代而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基本確定的,是在大規模群眾運動和不斷強化指令性計劃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它的明顯特點,是強調權力的集中統一而忽視權力的合理配置,突出國家的階級職能而忽視國家的管理職能。這種體製,在曆史上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不適應在和平條件下進行經濟、政治、文化等多方麵的現代化建設,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現行的政治體製,在具體的領導製度、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著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現為權力過分集中,官僚主義嚴重,封建主義影響還未肅清。如果這一政治體製不相應地進行改革,就會影響社會主義政治製度的鞏固和發展,阻礙生產力的發展,經濟體製改革也難以深入。因此,必須對現行的政治體製進行改革,興利除弊,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政治體製改革的基本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麵,即具體的領導製度、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根據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近期目標的要求,從解決業已成熟的問題著手,目前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具體內容可分為七個方麵:實行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改革政府機構;改革幹部人事製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製度;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若幹製度;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政治體製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隻有解決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同題,黨的領導才能加強,其他方麵的改革措施才能順利實施。
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製
這是對我國現行政治體製生要特點的概括。這種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製是繼承了我國革命戰爭時期黨的領導體製,受封建專製主義和蘇聯政治體製模式的影響,在不斷強化指令性計劃為主的產品經濟管理體製過程中發展起來的。這一體製在我國社會主義革命的特定曆史階段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以及黨的中心任務的實際變化,已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不僅表現為行政、經濟、文化組織和群眾團體的權力過分集中於黨委領導機關,還表現為基層權力過分集中於上級領導機關。一方麵,領導機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陷於事務主義而不能自拔;另一方麵,基層缺乏自主權,人民群眾積極性難以充分調動。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製,妨礙了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造成了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和工作效率低下的官僚主義,壓抑了地方、基層和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使政治體製失去了活力。因此,政治體製改革,必須著重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其有效途徑是下放權力。
完善政治體製中的製約機製
指政治體製中的各個機構、各個部門、各個層次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的功能和作用。製約,首先是對權力的製約,尤其是對國家權力的製約。也就是在國家權力各要素聯係、運行的各個環節上都實行相應的管理、監督和控製,並使之法律化、製度化。我國政治體製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為核心的製約體製。包括人大對行政、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對立法和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互相監督,黨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以及人民群眾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從建國以來,我們比較重視和運用製約機製。但是,我國政治體製中的製約係統和機製很不完善,製約的職能沒有充分的運用。由於黨政不分,權力過分集中,黨委包攬和忙於行政事務,減弱了黨對行政、司法的監督和黨組織內部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製度不完善,監督職能運用得不好,司法機關的監督作用發揮得不夠,行政係統沒有監督機構,經濟檢查和法紀檢查力量不強;缺乏群眾監督製度和措施,使憲法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監督的民主權利很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