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政治體製(1)(2 / 3)

在我國的政治體製改革中,應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監督、監察體製和製度,增強製約係統的活力,充分發揮憲法監督、行政監督,新聞監督、群眾監督等製約作用。建立行政監察機構,製定行政訴訟法,以便及時處理和糾正行政違法的問題,使對國家的政權機構的全麵監督法律化、製度化,以保障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行和四化建設的發展。

黨政分開

即劃清黨組織和國家政權的職能,理順黨組織與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做到各司其職,並且逐步走向製度化。從黨政不分到黨政分開,是我國黨的領導製度的一項重大改革。由於黨和國家政權機關的性質、職能、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應實行黨政分開。但是,我國現行政治體製中的黨政不分是把黨的職能與國家政權機關的性質、職能相混淆,使黨的組織權力化,行政化。因而以黨代政,用“一元化領導”的方式包辦一切。這不僅限製了國家政權機關職能的發揮,影響了政府工作係統的工作能力、效率和積極性,也使黨的各級組織陷入了行政事務之中,影響了黨的自身建設和黨同群眾關係,降低了黨的領導地位,削弱了黨的領導作用。

黨政分開的核心是黨政職能分開。要劃清黨組織和政權機關的職能,做到黨管黨的事,政管政的事,界限分明,各司其職。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由於中央、地方、基層所處的地位不同,它們的職能也不同。黨中央對國家和社會各方麵的工作實行政治領導,就國家內政、外交、經濟和國防等各方麵的重大問題提出決策,並且推薦人員出任最高國家政權機關領導職務;省、市、縣地方黨委應在執行中央路線和保證全國政令統一的前提下,對本地區的工作實行政治領導。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委的指示;保證國務院和上級政府指示在本地區的實施;對地方性的重大問題提出決策,向地方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協調本地區各種組織活動。基層企事業黨組織的職能,則由全麵領導逐步轉變為起保證監督作用。隨著黨的職能的確立,還必須調整黨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構。

按照黨政分開的原則,理順黨組織與權力機關的關係,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能夠依法行使職權,真正成為有權威的國家權力機關;理順黨同行政組織的關係,真正建立從國務院到地方政府的強有力的、高效能的工作係統;理順黨同司法機關的關係,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理順黨和社會組織的關係,改變黨的組織直接管理社會組織的狀況,使社會組織真正能夠代表它應該代表的那部分群眾利益。

完善黨同人民政協的關係

人民政協是包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麵代表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它是以實現以共產黨為領導的多黨合作和協商製度的重要組織形式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渠道。在新的曆史時期,人民政協體現著我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麵代表的廣泛聯盟,是各黨派通力合作,進行政治協商,實行互相監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組織。完善黨同人民政協的關係,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要求,也是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黨對人民政協的領導是政治領導。主要通過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民主協商和思想政治工作來實現的。黨不應包辦或代替人民政協的工作,更不能忽視或輕視人民政協的作用。它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事業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要大力支持人民政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要積極為他們參與國家大事創造條件,逐步使國家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重大問題的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製度化、經常化。要經常向他們通報情況,定期召開座談會和協商會,經常聽取他們對國家或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及群眾生活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真誠地聽取他們的批評,自覺地接受監督。要加強政協自身建設,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作用。

黨同司法機關的關係

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國家對其賦予審判權,人民法院依據法律獨立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國家對其賦予檢察權,對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法律監督。理順黨組織與司法機關的關係,充分發揮司法機關作用,是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理順黨組織與司法機關的關係,必須做到:①明確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不是幹預法律,不是包辦案件的審判,也不是黨委對案件做出決定,而主要是領導人民去製定憲法和法律。並在實施過程中,保證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還要通過黨的組織和黨員去模範地執法、守法。②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要分別行使國家賦予的檢察權和審判權,保持其業務上的獨立性,不許其他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對司法機關的業務活動進行幹涉,要維護國家法製的統一,維護法製的尊嚴和權威。廢除黨委審批案件的做法,以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也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對違犯國法的黨員,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