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新秩序

發展中國家為了改變自己在國際經濟中的無權地位,擺脫發達國家對它們的控製、剝削及各種不公正待遇,對建立新的世界經濟發展方式和秩序提出的政治主張。這一主張於1964年第二次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上首次提出,聯合國大會於1974年號召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它的基本特征是:①通過改革目前存在的不公正和不適當的規章製度,支持窮國在各方麵謀求發展,特別在貿易和金融事務方麵的改革尤為重要;②增加發展中國家在世界上的工農業生產以及交通運輸和貿易等領域中的比重;③用真正的相互依存代替貿易、技術輸出、交通運輸模式等由南對北的單向依賴;④要求各國在做出對小國有影響的決定時,應在互相尊重,保證小國自然資源不受威脅的基礎上,考慮小國的意見。

歐洲經濟共同體

又稱“歐洲共同市場”,最初,是西歐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為實現經濟一體化和政治一體化目標而建立的資本主義國際經濟同盟。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在羅馬簽訂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羅馬條約》)。初期成員有:法國、前西德、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等6國。1973年1月英國,愛爾蘭和丹麥正式加入。1981年1月希臘成為正式成員國。1986年1月接受葡萄牙、西班牙兩國為其成員國。歐洲經濟共同體12國,領土麵積225萬平方公裏,人口3.2億,國民生產總值合計超過1萬億美元,占世界1/4,經濟實力與美國接近,是資本主義世界三大經濟中心之一。歐洲經濟共同體是借助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的力量,幹預國際經濟,以實現國際壟斷的產物。它反映了西歐各國與超級大國在經濟實力上的抗衡,也是生產社會化、國際化的結果。共同體內部實行統一的關稅製度、共同的農業政策,建立了基金雄厚的歐洲貨幣體係和允許貨物、勞務、資本自由流動的共同市場,在國際事務中爭取“用一個聲音說話”,實現政治一體化。現在已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正式關係。1975年5月同我國建立了正式關係。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目前,歐共體實現了統一貨幣——歐元,統一的議會——歐洲議會。歐共體正在推進進一步的擴大和歐洲融合進程。

經互會

全稱“經濟互助委員會”。蘇聯和東歐幾個國家之間進行經濟合作和貿易聯係的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1949年4月正式成立。最初參加的國家是蘇聯、保加利亞、波蘭、羅馬尼亞、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6國。1962年經互會決定成員國資格不受任何地理區域的限製後,又有幾個國家參加進來。到目前為止,共有10個成員國,此外,還有一些國家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會議。經互會的最高機構是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輪流在成員國首都舉行,各成員國政府首腦擔任代表團團長。主要執行機構是執行委員會,由成員國各派一名政府副首腦級代表組成,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秘書處是經濟與行政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地點設在莫斯科。經互會下設“計劃工作合作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等20多個常設委員會。

國際關貿總協定

是政府間締結的旨在降低關稅、減少貿易壁壘的多邊國際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字,當時的締約國為23個國家。此後每年召開一次締約國大會,並在一定時期進行減稅談判。雖然締約國之間鬥爭始終存在,但通過談判還是使關稅水平有所降低,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各締約國的經濟發展。並且通過發展中國家的努力,協定規定: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進行貿易談判時,發達國家不應要求對方給以對等的優惠。現在該協定締約國已達100多個,貿易額占世界貿易總額的85%以上。我國在1986年6月17日的總協定特別理事會上正式提出恢複我國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要求。目前,它被世界貿易組織取代。

平等互利

我國發展對外經濟關係的一個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包括:①在經濟貿易往來中,國家不論大小,不論貧富,都應該一般平等,互相尊重對方的主權和願望,根據雙方的願望和可能,取得各自的利益;②在簽訂經濟貿易協議、合同及執行的全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符合對等原則,不允許附帶任何不平等的條件和不合理的要求;③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通有無,不能強人所難;④價格和雙方的收益要合理;⑤雙方要“重合同,守信用”。在平等互利的原則指導下,對外商所得合法利潤,應依法予以保護。在具體工作中既要堅持上述基本立場,又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靈活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