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
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係的國內法規與國際法規的總和。其內容主要包括國際投資的內容、效力,對外國投資的保護、鼓勵與限製,關於解決投資爭議的程序和規則以及海外投資保險等。在體係上,它既包括國內法規(如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外彙管理法、涉外關稅,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法等),也包括國際法規(如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多國間投資保證機構公約等),兩者相互銜接,規範著國際投資活動。
投資環境
一般指某一投資場所的社會條件。在國際資本流動的情況下,它往往特指某一國家對於外商投資來說的各種社會條件。它可分為兩方麵內容:即硬環境和軟環境。硬環境是指,要有一個適於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生存環境,多體現在政策、法規、條例、體製等方麵。軟環境通常指,外商投資合作者的效率、能力、信譽、修養和對企業擁有的權力範圍,是否尊重和發揮外商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等。近年來,中國一直不斷努力改善外商的投資環境,積極解決投資環境存在的問題,並把它作為實施對外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部分。
投資方向
一般指國際資本(外資)向某一國家和地區投入的行業和產品的範圍。廣義上還包括國有資本或某一國家的商人直接對外投資的國家和地區。投資方向究竟在哪裏,往往是由投資國商人的意願與東道國的投資環境相結合的結果。一般來說,東道國政府往往根據本國長期發展的需要,製定出一係列鼓勵、限製或禁止外商投資的具體範圍,以確保外商的投資方向對本國的經濟結構發展有利而無害。
投資資格
指某一投資主體要求投資時所應具備的條件。它可分為外商投資者資格和國內投資者資格兩方麵。條件的內容往往依國家和地區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國情和近幾年來吸收外商投資的經驗,外國投資者資格的內容是:信譽可靠,具有足夠的資金或可查考的企業;是當地政府登記注冊企業,有資本、資產,有營業機構,有確切的營業地址和企業的名稱、商號,而不是沒有任何資本或資產的皮包公司;同時,要有合作的誠意,並能保證其和第三者的關係,不影響或不涉及合資企業的利益。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內投資者資格的內容是:在利用外資中本國參加投資(合資或合營)的單位必須是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它們必須是具有獨立財產,實行獨立核算,經批準成立並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投資比例
一般指股份製企業中,各投資主體的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比重或股東人所占的股份在全部股份中所占的比重。這一比重的大小直接決定著各股東對企業支配權和利潤分配比例的大小。在工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合資的企業中,各個發展中國家,對外國在合資企業投資比例的規定是不一致的。大部分國家的習慣做法是外國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我國的中外合資企業沒有照搬國際上51%對49%的做法,“合資企業法”隻規定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對國外合營者的投資比例可能占有的最高額度未作明確規定。其目的是鼓勵外商來華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