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外國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經濟組織單獨投資或聯合投資,股權為100%,受東道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廠商到國外建立獨資企業,一般是向所在國提供資金和先進的技術、設備、所在國一方向廠商提供土地、廠房或部分原料,並按商定價格收彙。外商獨資企業在所在國家招聘的管理人員和工人,按合同規定支付工資和有關社會福利費用。應該指出,外國公司在國外設立的辦事處或分公司,由於不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進行經營活動,因此,不屬於外商獨資企業範疇。我國實行對外開放以來,外商獨資企業有了很大發展。

合作開發

通常被認為是合作經營企業的特殊形式。它是由兩國以上的合營者組成的以契約為基礎的獨立經濟實體。因此,企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是根據股權確定,而是通過合同規定的。同時,有關企業的一切重要問題都必須通過經營各方談判協商解決。與一般的合作經營相比,合作開發具有以下特征:①合作開發主要用於海上石油資源等的勘探開發,經營範圍有限;②合作開發的工作程序是階段性的,第一階段是地質勘探階段,若在此階段發現具有商業性開采價值的資源,則進行第二階段工作-資源開發階段;③各方承擔風險的程度不同,在第一階段不論勘探結果如何,投資全部來自外商,並獨自承擔全部風險;④外商所得報酬的形式不同,外國投資者第一階段耗費的投資,根據合同規定,從第二階段油田的收益中進行補償。報酬率隨油田產量的增加依次遞減。

外彙貸款

指由管理外彙的中國銀行辦理的一種解決國內某些企業對外彙需求的貸款。貸款對象是生產出口商品並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及有外彙收入的單位。我國銀行開辦甲、乙兩類外彙貸款業務:甲類貸款指貸給能夠創彙但需要人民幣資金的企業。銀行貸出外彙,企業則透過外彙調劑將外彙轉賣給銀行換取人民幣,以後企業用出口創彙收入歸還貸款。乙類貸款指貸給沒有外彙收入但需用外彙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銀行貸出外彙並同企業簽訂定期合同,要求企業在貸款到期時,通過外彙調劑向銀行調入外彙歸還銀行的外彙貸款。銀行賣給乙類企業的外彙,就是原來買入甲類企業出口收入的外彙。

政府間貸款

指國際上各國政府之間的一種對外援助。它由政府預算開支,貸款利率比較低,平均約3%左右,也有的是無息貸款,期限較長,一般在20~30年之間,也有30年以上的;借貸雙方須簽貸款協議,在協議中載明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提取期限、貸款支付和提取的辦法。有的貸款協議還要規定貸款的用途和使用範圍、采購物資的方式和程序等。政府間貸款一般是工業發達國家對人均國民收入很低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也有發展中國家之間提供援助的。聯合國開發援助委員會確定,發達國家這部分開支應占國民生產總值的0.7%,但目前一般政府間貸款都沒有達到這個水平。

商業銀行貸款

指由國外商業銀行提供的貨幣資金,是國際信用的一種形式。商業銀行貸款可以具體劃分為:①短期貸款,數額不大的一年期以下的由國外一家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②中期貸款,也是由國外一家銀行提供的,但期限為1至5年,數額在1億美元左右的貸款。③銀團貸款,指數額在1億至5億美元,貸款期限為5年或更長的貸款。一般是由國外一家銀行牽頭,組成由幾家或更多的銀行參加的銀團共同提供的貸款。此類貸款要求由借款單位的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擔保。商業銀行貸款手續簡便,使用方向由借款人自行決定並可以隨時按選擇的貨幣種類提取現款。但是,這類貸款的利率較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政府貸款的利率要高,選擇此類貸款更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