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1949年6月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提出,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是:一、對內鎮壓已被推翻的反動階級、反動派的反革命活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並且盡可能地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對外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和顛覆,保衛國家的獨立和安全。二、保護人民,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使人民有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和全體規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擺脫國內外反動派的影響,改造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壞習慣和壞思想,真正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三、變革生產資料私有製,建立社會主義公有製,盡快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經濟,大幅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逐步縮小城鄉之間、工農之間、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之間的差別,逐步消滅階級賴以存在和重新產生的條件。這三大任務是互相聯係、互相促進和缺一不可的。在不同的曆史發展時期,人民民主專政的工作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民主專政的專政職能還不能削弱,但它的主要曆史任務,就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這三項根本任務和根本目標,是中國共產黨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總結國內外社會主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提出來的。它表明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也是對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豐富和發展。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製。這是在總結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政權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行使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和它所選出的各級人民政府。1954年9月召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完全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一、中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由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的。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二、人民通過民主選舉代表行使國家權力。全國和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並受選民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全國和縣以上的人大常委會,既是議事機關,又是工作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人,由全國和縣以上的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由它罷免。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成員不得兼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有相當數量的委員還要專門從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既能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能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也完全符合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經濟政治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國情,有利於各地因時因地製宜,加速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四、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法律的製定,全國和地方的重大問題的決策,都須經過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民主決定,並由行政機關認真負責貫徹執行,從而使人民的意誌得到實現。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和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相適應的。
人民當家做主
廣大人民群眾擁有直接間接管理國家和企事業的權力。人民當家做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取得人民革命的勝利和民主政權的建立,標誌著人民當家做主的開始。社會主義製度在我國確立後,我們的國家,便成為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在共同對生產資料享有不同形式的所有權和支配權的基礎上,享有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管理社會事務的最高權力。它具體體現在政治方麵,人民通過自己的國家權力機關參加製定憲法、法律和各項政策,保障人民當前的和長遠的根本利益,維護人民的民主權利;人民通過自己的專政機關,對極少數危害人民利益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人民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直接參加基層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人民享有憲法賦予的一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