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政務公開基本概述(2 / 3)

三是注意與發展電子政務相結合。電子政務是政務公開的重要載體。我們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麵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公開平台,使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互為依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四是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以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為重點,把推行政務公開與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緊密地結合起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五是公開形式豐富多樣。各地各部門注意與經濟發展和群眾需求相適應,因地製宜,按照利於群眾知情、便於群眾辦事的原則,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層次、不同群體的需求,采取了多種形式,及時、全麵、真實地公開政府信息和行政行為,為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四、政務公開的總體要求

根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2011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規定,我國政務公開的總體要求是: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按照深化行政體製改革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麵公開群眾普遍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進一步改進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務服務體係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製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製。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製訂。

五、政務公開的基本範圍

根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我國政務公開的基本範圍是: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行政機關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行政機關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和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六、政務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根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我國政務公開的基本方式和程序是: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係、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係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訂。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政務公開的主要工作

多年來,我們堅持在各項工作中全麵貫徹反腐倡廉的要求,加強製度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加強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監督管理,政府改革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顯進展。十年中,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占原有總數的一半以上。

國務院先後下發了《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製訂行政法規和規章,除依法不能公開的,都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部分中央部門和部分省市公開了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和“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審計機關向社會發布了大師預算執行及財政收支等方麵審計結果公告。查處了一批涉案金額巨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嚴厲懲治了一批腐敗分子。

當前反腐倡廉建設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腐敗現象在行政權力集中的部門和資金資源管理權集中的領域易發多發,社會事業、國有企業等領域腐敗案件逐漸增多,發生在領導幹部中的腐敗問題依然突出。

執政黨的最大危險就是腐敗。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可能改變,就會“人亡政息”。這是我們麵臨的一個極為嚴峻的重大考驗。因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麵工作。

(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

對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現有的管理職能和審批事項要逐一審核,再取消和調整一批審批事項。重點放開對社會資本投資的限製,打破壟斷,擴大開放,公平準入,鼓勵競爭。完善並嚴格執行審批項目設定和實施製度。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審批事項。加強對審批權力的監督製約,推進審批過程、結果公開,強化全過程監控。

(二)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改革

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製度,整治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中規避“招拍掛”、違反規定設置出讓條件和領導幹部插手幹預等問題。深化政府采購製度改革。完善采購預算、招標投標、專家評審、供應商管理等製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台,實現政府采購業務全流程電子化操作。推進招標投標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門分散設立的招標投標市場,加快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招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三)深化財政管理體製改革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逐步減少專項轉移支付,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完善轉移支付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資金分配過程和結果公開製度,以公開透明促進規範管理。深化部門預算管理製度改革。提高預算編製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嚴格控製預算事項和支出調整。

縣以上各級所有預算單位、有條件的鄉級預算單位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收付製度。大力推進預算決算公開。報送全國人大審查部門預算的國務院部門和單位,要公開全部預算決算表格,並細化到款級科目,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三農”、保障性住房等支出要細化到項級科目。

(四)推進行政經費使用管理改革

嚴格控製“三公”經費,今年繼續實行零增長。禁止用公款購買香煙、高檔酒和禮品。加強車輛編製管理,清理和規範越野車購置和使用。各單位公務接待費用、公務車購置和運行費用、出國出境經費要詳細公開。嚴格控製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修建裝修辦公樓等樓堂館所。禁止超標準使用和豪華裝修辦公室,禁止使用公款和利用機關影響購置、搜羅奇花異石和高檔藝術品裝飾辦公區域。嚴格控製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金融機構不得讚助與企業經營無關的上述活動。

(五)加強行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擴大公務卡製度實施範圍,各級政府及所屬預算單位已經全麵推行公務卡結算製度改革。加強現金管理,完善發票管理和財務報銷製度。抓緊製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禁止性規定。

(六)紮實抓好反腐倡廉長期性基礎性工作

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製度、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製度。加強督促檢查,研究推進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大力加強政風建設,突出整治行政機關懶散問題和不作為、亂作為等不良風氣。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會議多、文件長的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清理規範銀行、電信、流通等領域服務收費。強化對農村土地權益保障和城鄉征地拆遷的監管。認真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運營、管理等方麵的問題。從嚴查處腐敗案件。

要把反腐倡廉建設與政府各項業務工作和製度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實。要進一步加強民主監督,對群眾舉報、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回應,認真調查核實,依法處理,結果要反饋或向社會公布。

八、政務公開的對策建議

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傳統的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政府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全麵部署,強調要建設服務型政府。麵對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緊迫需求,實行政務公開工作迫在眉睫。通過實行政務公開,給予廣大人民群眾對政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消除現今社會一些不和諧現象的重要舉措。

政府工作公開透明,實現公權公用,陽光操作,同樣是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針對政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做好以下幾方麵的努力。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政策體係

政務信息公開,要依法公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隻要不屬於黨和國家機密,都要向社會公開。為保證政務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可靠、保證政務信息公開措施的落實、保證辦事結果的公平公正,必須完善政務信息公開的法製建設。

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法製建設,從我國的國情、黨情、社情和民情的實際出發,創造性地建立健全各項政務信息公開法規製度。當前,加強政務信息公開法製建設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法規製度建設,將中央、國務院有關政務信息公開的部署和意見轉化為具體規定,將原則性的要求轉化為具有約束力和強製力的法規製度,研究製訂政務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方式、領導體製和工作製度,將已確定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方針、領導體製、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通過健全法規製度,將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部署、各項要求與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製度設計等相互融合、相互協調;把紀檢監察機關與有關機關的職能分工,把黨和國家機關在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方麵的責任,逐步法定化。

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法規製度建設的具體任務有四項。

第一,明確製定公民享有知情權的法律條款,為我國政務公開立法的充分開展奠定堅實基礎。一方麵要在我國《憲法》的總則中對此進行確切闡述,另一方麵可以製定出關於公民知情權的專項法律或者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製定、修改、完善與行政信息公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行政程序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和《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政信息公開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如果製訂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將公開程序法定化,將極大地促進政府信息的公開。另外,推行行政信息公開必須處理好的一個基本關係是行政信息的公開與保密的關係。

我國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檔案法》製定於上個世紀80年代。它們是為了保密而不是公開信息。推行行政信息公開製度,必須先解決有關法律中不利於行政信息公開的規定,以明確公開與保密的尺度,避免借保密之名,行不公開之實。行政信息公開要有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和行政主體的維護,兩方麵都乏力的時候,就可能出現公開不足,影響行政的依法進行。這就需以第三方力量促使行政信息公開。

第三,製定《行政信息公開法》。製定單行法,保障行政信息公開的落實。一部單一的《行政信息公開法》可以對信息公開的範圍、內容、標準、程序、方式、時限、責任、監督、救濟等作出全麵的規定。經過多年的探索,2007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將對行政信息公開製度的確立與完善將起到根本的保障作用。建議時機成熟時上升為法律。將《信息公開條例》提升為《政府信息公開法》。

今天,國家層麵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製度在許多國家已經建立,它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這些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展。而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之所以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根本症結就是立法缺陷。雖然《信息公開條例》已經出台並施行,但依然暴露出立法滯後的問題。現行的《信息公開條例》僅僅是一部由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而不是更高層級的法律製度;適用主體也僅限於行政機關,無法涵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構,更無法規製遍布社會基層的諸如村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校務公開等。

因其法律地位遠遠不夠,在實施中就會遇到諸多困難。從筆者的調研以及媒體提供的情況來看,不少地方政府在試行《信息公開條例》的準備工作中行動遲緩,少數部門消極對待,個別部門置若罔聞。政府信息公開有賴於權力製衡。隻有建立權力製衡機製,陽光政府的理想才能水到渠成。這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特別是有待於將信息公開這一製度上升為國家法律,以提升該製度的權威性、強製性、有效性,有力推動和有效規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展。為此,有必要在總結目前施行《信息公開條例》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成功的做法,抓緊製定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

(二)加強組織領導

在充分認識推行效能建設、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各部門成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辦公室,並明確局黨組成員、辦公室負責人具體抓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工作。

同時,還把此項工作納入該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目標考核,為麵推進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成立受理行政投訴領導小組,負責行政投訴、效能建設領導工作。

政府公務員要強化行政公開的意識,尊重公民的行政知情權及參與權,徹底實現政務公開從政府權力型向民眾權利型的轉變,是推動政務公開進展的根本思想基礎。政府必須用心聽取各方麵的意見,清楚說明施政方針。我們一定要繼續聽取和回應群眾的意見,清楚交代我們的計劃,說明我們如何達到各項長遠目。

(三)解放思想束縛

在思想層麵上,需要解決的是各級政府和組織的觀念更新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