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基層工會的財務、經審工作(3)(1 / 3)

(1)法規依據。工會經費審查的法規依據有:國家和工會製定的財經工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條例、決議、指示等書麵文件;國家及工會內部統一規定的財經紀律、財政紀律、財務紀律和會計紀律;各級工會委員會、工會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等;各級工會委員會職能部門編製的,經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通過並報上級工會主管部門批準的財務預算計劃、經濟合同書等。

(2)製度依據。工會經費審查的製度依據主要是指由全國總工會統一製定的《工會財務製度》,以及工會的內部控製製度。

(3)理論依據。工會經費審查的理論依據主要是會計原理、審計理論、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工會學和工會經費審查的理論等,以此作為衡量工會經濟活動和財務工作成敗優劣的理論指導。

(4)資料與事實依據。所謂資料依據,是指被審查單位計劃、預算和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以及一些非財會資料,如會議記錄、業務紀錄、契約、合同、往來函件和群眾舉報揭發和提供的材料。所謂事實依據,乃是經費審查的最終依據,這是事物的真實情況,即確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和實物存在。

工會經費審查的程序

工會經費審查程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程序,一種是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審計室)審查程序。

(1)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程序。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一般直接進行的審查有兩類,一是對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和有關報告的審查,一是對部分調整年度預算、計劃和確定其他重要經濟活動或財務活動的審查。此種審查一般采取會議審查的方式,前一類審查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後一類審查是在經費審查委員會閉會期間,由經審會常委會會議進行。

會議審查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及有關報告的程序主要有:確定會議召開日期,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準備提交會議審查的各項方案、報告和相關資料。工會經審會領導和經審會常委會收到提交會議審查用的報告和資料後,要聽取有關領導和部門通報情況,進行討論,提出意見,並將討論意見通知有關領導及部門。方案、報告修改後,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提交全體會議的書麵材料包括:年度預算、計劃、決算方案和有關明細資料,有關的政策文件依據。會議審議時,工會委員會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管領導到會作彙報說明,聽取審議意見,回答提出的問題。對會議審議意見和改進建議,在審議告一段落後,由工會委員會主管領導代表工會委員會作出答複、說明。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對修改後的預、決算方案進行表決。將審查紀要報送同級工會委員會。要求同級工會委員會對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意見和改進建議的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經審會,並在下次全體委員會會議上作出說明。

會議審查部門調整年度預算、計劃和確定其他重要事項的程序主要有:在工會經審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遇有下列事項,仍需交經審會常委會審議:調整或追加年度預算;新列基建項目的確定;增列與外單位(包括與下級工會組織)合資興辦經濟事業項目;新設基金及其管理辦法;工會及所屬企、事業的資產發生重大變動。審議後,提出意見交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處理。在經審會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遇有重大意見分歧而無法形成統一的審查意見時,可召集經審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複議。

(2)工會經審會辦事機構(審計處、室)審查程序。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審計處、室)負責經審會的日常工作和經常性的審計監督工作,在工會內部行使內部審計職權。為使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經常化、製度化和規範化,辦事機構必須對所屬被審單位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審查。此種審查可以采取報送審查或就地審查、巡回審查的方式。依照我國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一般采取如下步驟:

①準備階段。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有:確定審查內容或項目,確定被查時間;製訂審查計劃和審查方案;學習有關法規和文件;了解被審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②實施階段。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有:以書麵形式將審查內容、要求和時間、地點通知被查單位。依據計劃安排,係統地檢查被查單位的會計資料、業務資料及文件資料,盤點現金、實物,並向有關人員調查索取證明材料。對所查資料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歸納、整理、分析和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