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的收入分類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月工資收入的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10元的部分以及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不作為交費基數。基層工會所收的會員會費全部留用於基層,不需上繳。
(2)行政撥繳的工會經費。根據《工會法》規定,企事業及機關單位行政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工會經費,所撥繳的經費列入成本。“全部職工”是指由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各種人員。“工資總額”,是指在一定時期(年、季、月、日)內實際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①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②勞動保護方麵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③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工會在保障正常工作與活動,並且經費有結餘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經費結餘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以工會資產形成的收益應全額納入收入核算,不得截留或坐支。
(4)政府或行政補助。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機關的補助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補助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工會的需要和《工會法》的規定,工會遇有大型活動,可向政府或單位行政申請專項撥款或補助;二是應由政府開支,或由工會出麵代為政府辦理,諸如基本建設、離退休人員費用的支出等。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
(5)其他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國際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等。
工會經費的管理體製
工會經費由行政方麵撥繳到工會組織後,其所有權即屬於工會所有。工會經費的分配實行“全額分成、分級使用”的辦法,具體分配比例是:
(1)行政按工資總額2%撥繳的工會經費以不低於60%的比例留在基層工會使用,其餘的要上繳到上級工會。
(2)上一級工會依據有關規定,按全額的不同分成比例逐級收繳和上解,最終上繳全總的比例為經費全額的5%。
(3)經費的其餘部分作為省、市、縣三級工會留用,具體的分成比例由省級工會確定。
工會經費的使用原則
(1)工會經費獨立使用原則。《工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製度。”根據工會經費獨立的原則,基層工會要建立獨立的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財務的主管主席“一支筆”審批。
(2)為職工群眾服務、為基層工會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原則。各級工會要盡可能地把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職工群眾活動方麵,開展廣大會員群眾喜聞樂見、寓教於樂、豐富多彩的活動,也可以適當購置文體用品和設備。在工會業務方麵,可以用於工會組織建設,開展對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培訓、表彰;建設職工之家、職工小家的活動;用於維護職工利益的谘詢服務等。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用於資金拆借和擔保,不得支付社會攤派,不得請客送禮、分錢分物、濫發獎金和補貼。
(3)遵紀守法原則。工會經費的使用必須要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上級工會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反腐倡廉。
(4)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在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中,要在保證重點的基礎上兼顧全局,區分輕重緩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要堅持計劃性,反對盲目性。
(5)勤儉節約的原則。工會經費的使用要精打細算,反對鋪張浪費。
工會經費的開支範圍
根據工會工作的任務和活動的內容以及有關政策規定,工會經費開支的內容主要有八項:
(1)職工和會員活動方麵:用於組織職工會員的文娛、體育活動和職工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
(2)工會業務活動方麵: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工會自身建設和開展工會業務工作等方麵發生的費用。
(3)工會業務支出方麵:用於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
(4)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5)工會行政經費支出方麵:縣級以上工會開支的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的費用。
(6)專項資金使用方麵:縣級以上工會機關,根據主管工會核定的專項預算,用撥入的專項資金,從事專項工程、專項設備的購置和專項維修所發生的費用。
(7)補助下級工會的支出。
(8)其他支出:用於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開支的。
應由行政承擔的費用開支
根據《工會法》和全國總工會、財政部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費用應由行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