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政府管理創新(6)(3 / 3)

(二)在公共政策製定過程方麵,由於決策的自上而下,導致公民參與程度低

公民參與決策,可以發揮集體智慧去解決社會問題,發動社區資源或公民來推動政策實施,也可以使更多公民通過參與的過程認識政府政策的製定和執行。然而在我國公共政策製定中,公民的智慧卻遠遠發揮得不夠。首先,公民參與渠道狹窄。現在,每逢要作出關係全國人民切身利益的決策也隻是象征性地舉辦一次聽證會,公民的意見基本得不到表達,有人幹脆將聽證會稱為“漲價會”。其次,參與規模太小。近些年來,北京、河南、廣東、上海、湖南等地實行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旁聽製度,福建廈門市政府也首次實行了政務會議公開旁聽,但“旁聽”是非常有限的:第一,參加旁聽人員的數量有限。從相當多的地方旁聽人員的數量來看都是20名,旁聽不是不受限製的隨意行為。第二,旁聽中公民活動是有限定的。“旁聽”中公民隻能“看”和“聽”,必須遵守權力機構的規章製度。第三,旁聽公民的意見表達也是有限的。一般參加第一天,權力機構個別領導與旁聽公民見個麵,中途也專門召開一次1個小時左右的旁聽公民座談會。第四,旁聽公民活動費用自理。權力機構不承擔旁聽活動的一切費用,食宿費、交通費等開支均由旁聽者個人承擔,等等。可見在公共政策製定中,公民參與是極其有限的。

然而,我國決策過程中公民參與仍是不斷進步的。《物權法》草案的一審再審,標誌著我國決策過程日益公開化。草案審議過程中各方爭議都被公之於眾,民間專家學者也積極參與討論,各抒己見,探討如何保護各方利益。這將使該法律日益完善,將來出台後能更好地調整社會關係。

(三)公共政策糾錯機製缺失

我國公共政策基本都是自上而下做出的,下級對上級的政策要麼執行,要麼不執行,一般不會對上級的政策提出非議,上級也不可能知道政策執行的具體情況,再加上公民參與機製不完善,公民也無法將意見反映給中央。這樣,一項公共政策如果適當,則不會有什麼問題;如果不適當,中央是根據不真實的信息做出的,那麼這樣的政策給社會造成的傷害將是無可估量的,既傷害公民權利,又傷害政府信用和形象。例如2003年震驚全國的“孫誌剛事件”,可以說是用生命和鮮血糾正了錯誤的公共政策。在缺乏糾錯機製的情況下,要終止錯誤的決策,必然之前已付出巨大的代價。

(四)決策中黨政職能的交叉

黨應該製定路線方針政策,政府應該在決策的總目標上與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獨立自主地做出執行黨的戰略決策的具體執行性決策;黨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政策決策。雖然黨在理論上應該是在宏觀上領導政府,但在實際操作中兩者職能卻並不好區分。在很多情況下,本應該由政府作出決策時,真正作出決策的卻是黨,而有時黨對具體問題的了解往往並不如政府,一旦政策出了問題,外界責備的卻往往又是政府。這樣,由於不需承擔責任或承擔很少的責任,黨自然有幹預政府製定政策的傾向;由於在政策製定中受到過多幹預,最後卻要獨自承擔絕大部分責任,政府在公共政策的製定中必然會越來越消極。

三、完善我國公共政策製定體製的思考

要完善我國公共政策體製,需要從公共政策製定、參與等多方麵做出調整。

首先,應完善公民參與決策的渠道。一是完善公共政策聽證製度。西方聽證製度的實施已經有了百來年曆史,它的科學性、參與性、有效性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一般來說,重大決策的出台與實施需要聽取政策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它可以有效避免重大政策漏洞、充分保證政策利益的代表性、可以及時調整政策之不足。我國應當把聽證製度切實落實下去,不應當把聽證製度作為一種“民主秀”。二是建立一個政府與公民交流的平台。現代網絡已經相當發達,可以采用信息技術建設電子政府。這樣,公民參與決策就不需要長途跋涉,也不需要層層上傳意見,在網絡上就可以暢所欲言,政府也可以便利地了解到公民真實的情況,也能及時接收到政策的反饋信息。電子信息網絡的形成,可以降低公共政策信息收集成本,提高政策製定效率。

其次,建立公共政策製定谘詢製度。重大政策的製定需要政策谘詢專家係統的支撐,需要政策谘詢研究機構的思維投入。專家谘詢可以彌補專業知識之不足,有效克服公共決策的失誤,充分利用社會的智力資源。針對中國的公共政策谘詢的現狀,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發展谘詢機構,可以鼓勵社會上的優秀人才建立專門的政策谘詢機構,政府做決策前可以要求谘詢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政府向這樣的專業機構谘詢是有償的;在各高校和研究機構中選取專家形成專家庫,製定政策前從專家庫中抽調一部分專家,讓他們先對政策進行分析,提出意見,這樣也應該付給專家們報酬。當然,首先這要求政府要推動谘詢機構和人才的形成,政府的態度對此有重要影響。

第三,完善公共政策評估監督製度。社會不斷發展,政策製定的環境也在不斷變化,政策作出時也許是適當的,執行一段時間後由於環境的變化可能就變得不適當了,這就需要對公共政策進行評估測評。在公共政策實施滿一定的期限後,應當對政策實施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如果該政策妨礙公民有關權利的實現,則應立即停止實施;如果政策運行良好,則可以繼續實施。這樣就能避免有的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而讓錯誤的政策繼續實施。政策評估也是對政策在實施中的一種監督,政策的決策、執行都需要監督,它可以避免政策決策過程中的“黑箱操作”,也可避免政策執行中的“尋租行為”。此外,完善監督還應包括政策的公示。公示是實施之前的監督,實施之前若發現政策不妥就可以及時修正,做到防患於未然。政策公示也是公眾知情權的要求。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