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微觀卷 大革命緣起之社會民情風尚誘因(6)(3 / 3)

刑事法庭在處理與人民有關的案件時所依據的形式和所施行的方式也不盡如人意。當時的窮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與那些侵害他權利的有錢有勢的人打官司時通常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這遠比我們想象得更樂觀,更有保障。但是如果窮人要與國家對簿公堂,就不一定會得到同樣的待遇。我在其他文章中也提到過,當窮人的被告是國家時,他們就隻能向特別法庭、有偏見的法官尋求法律援助,而無論怎樣,他們得到的也隻可能是走過場般的訴訟程序和不得上訴的判決。

“委派:騎警隊隊長及其副官全權負責缺糧時期可能爆發的一切聚眾滋事和騷亂事件;他們有權處理相關訴訟案件,一經審判即為既無上訴權又無特赦權的終審;國王陛下禁止所有法庭過問此類案件。”這是一項禦前會議的判決,這張紙在18 世紀的法國從未失去其效力。

這項判決發布後的曆史資料中,我找到一些當時騎警隊隊員的筆錄,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在當時,騎警隊無須任何憑證就能夠包圍可疑村莊,闖入民宅,逮捕指定的農民。而一旦被逮捕就再無翻案的可能,通常是長期被監禁而不送審,即使敕令中要求所有被告須在 24 小時內受審。

1775 年,杜爾閣關於穀物的新立法激起了高等法院的反對和農村的大範圍動亂。為鎮壓民間動亂,他經由國王許可頒布了一條嚴酷的法令。此法令不但剝奪了法院的審理權,還規定參與判亂者直接移交重罪法庭處理,旨在以儆效尤。法令中還有這樣的規定:凡是離開自己教區的農民須持有本堂神甫和行會理事簽署的證明,未持有證明者將受到追緝和逮捕,逮捕後將受到與流浪漢一樣的審判,一經審判,既無上訴權,也無特赦權。

我們可以將一個政府看作是一所學校,舊製度下的政府每天都在給人民上課,讓他們學會分辨哪種刑事訴訟法最適於革命時代,哪種刑事訴訟法最適於專製暴政。現在看來,這無疑是一種十分冒險的教育。

18 世紀君主製統治下,刑罰的形式雖然駭人聽聞,施行的力度卻總是溫和有加的。政府的目的是讓人民畏懼,而不是讓人民真正受到懲罰。當時的社會都習慣於用溫和的判決來掩蓋恐怖的訴訟程序。畢竟越輕的刑罰,越容易讓人忘記刑罰最初的宣布方式。

我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史實,所以我不怕在這裏說出來,革命政府所使用的大量訴訟程序,在君主製最後兩個世紀中所采取的針對下層人民的措施裏,均可找到先例和榜樣。舊製度給大革命提供了許多可行而易操作的形式,革命政府取用之時又加進了它獨特的殘忍,如此而已。

第七節 何以一次巨大的行政改革成為政治革命的先導,其結果如何

大革命開始之前,法國內部就已經發生了很多變化,雖然政府的形式還沒改變,但是規定政府事務以及個人地位的那些法律有的經過多次修改,有些直接被廢除。

工人和雇主的舊關係隨著行會理事會的廢除和不完全的恢複而出現了巨大的轉變。這種關係開始出現不確定、不自然的跡象。在主日警察消失之後,國家的監護一直不穩定,這也使得夾在政府與雇主之間的手工業者處在一種尷尬的地位,他們不能確定到底是該倚靠政府還是老板,也不知道這二者當中誰能保護自己、容納自己。

一時間,整個城市的下層階級都是萬分迷茫,仿佛陷入一種無政府狀態。但是隨著人民重新登上政治舞台,之前的這種形勢就會伴隨著嚴重的後果。

大革命爆發的前一年,國王又發布新的敕令,於是管理司法秩序的所有部門順理成章地出現了新的混亂:新的法庭大批設立,舊的法庭大批被廢除,各法庭管轄權的規定也一一被更改,需要人們重新去習慣。要知道法國的不同之處就在於,負責審判與執行判決的人數太過龐大,我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當時整個資產階級都與法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新的敕令給申訴人帶來更多的不便;法律及其職能部門的變更使得千家萬戶的處境和財產陷入了始料未及的混亂,也讓他們的地位受到新的威脅。經過這場司法革命,人們發現要想重新找到有用的法律和應該審判他們的法庭變得難上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