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意義上說,這場司法革命的影響力並不廣泛。政府在 1787 年進行了一場徹底的改革,並在公共事務中引發了極大的混亂,這回是真正地觸及到每一個公民的利益,連同他們的私生活也不放過。
我在前麵提到過,法國3/4地區的政府都由一個人管理,這個人就是總督。總督不受任何人的控製,直到1787 年,省議會出現在總督的身邊。這時的總督也就變成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行政官員。每個村子裏選舉出的鎮政府取代了舊教區議會,在很多地區,鎮政府還取代了行會理事。
顯然,新立法與舊立法是完全對立的,這就意味著事物的秩序,連同人們的相對地位都被徹底地改變了。新立法表現了前所未有的強硬性,它必須在同一個時間,以近乎同一種方式向各地推行,舊有的慣例和各省的情況並不在它的考慮範圍之內。到此處,我們就會發現,這個行將就木的舊政府,已經表現出很多中央集權製的特性。
然而有一點不可忽略,那就是習俗在政治機構中所起的作用:人們長期以來沿用的模糊的、複雜的法律,要比這新出台的、看上去更為簡化的法律用起來更順手、更容易。
舊製度下,法國內部各種權力常會根據各省的情況而作出相應的變化,每一種權力並沒有十分明確的界限;每一種權力的工作範圍也常會與其他權力相重合。然而,在長期處理事務的進程中,人們已經逐漸確立了一套得心應手的工作秩序,這其中夾雜著很多與習慣等相融合的因素;相比之下,有著明確界限的新權力應對更大的混亂時,常會因相互抵觸而變得更加混亂複雜,也會因相互抵消而變得軟弱無力。
新法律中還隱藏著一個致命的缺陷:它設立的權力都屬於集體權力。這也使得整套法律從一開始就難以執行。
一直以來,人們已經習慣了舊君主製度下的兩種製度:一種是行政權力交由個人處理,就無須議會的協助;另一種是如果議會存在,行政權力就不能委托給任何個人,我們可以在三級會議省以及某些大城市裏看到類似的情景。在那裏,議會統治和監督各類行政部門,並親自治理大小理事務,或任命臨時委員會協助治理。
人們從未想過將這兩種製度合二為一,理所當然地認為一旦拋棄一種,就隻能采用另一種。在這樣一個開明的社會裏,這樣的想法讓人感到匪夷所思,畢竟將兩種製度結合的思想並不是多麼艱深的問題。
國民公會裏實行著同三級會議省和小城市一樣的製度;政府將習俗帶進行政辦公室;政府在憎恨舊製度的同時卻又對其忠實地遵奉。這種長久以來對兩種製度的拆分而不是區分,終於釀成了一場大的災禍:從前不過是一場場僵局,現如今卻突然出現了恐怖統治。
1787 年,省議會取得自治權,此時省議會擁有空前的權力:在中央政府權力之下,省議會有權製定軍役稅和監督征收軍役稅;決定公共工程的興建;直接統轄公路與橋梁工程局;監護村社;規定下屬部門的工作事項;向大臣彙報成績,並一手控製獎賞的分發;負責大多數訴訟案件的初審,等等。對於首次擁有行政權力的省議會來說,這些職權多多少少不適合當時的政權。
此時,總督雖然被允許繼續存在,卻已經被剝奪了一切權力,為了不讓總督無事可忙,就給他分派了個幫助和監督議會的工作。對付總督代理也是一套差不多的做法:區議會代替了總督代理的位置,同時區議會又需遵從省議會的領導。現在看來,當時的一切是多麼混亂。
我翻看 1787 年創立省議會的法令和會議記錄時了解到,省議會甫一登場,就與總督開始了各種明爭暗鬥。正所謂“強龍壓不過地頭蛇”,老謀深算的總督處處刁難初來乍到的繼任者。這邊議會抱怨總督的不配合;那邊總督指控議會成員篡奪他的新職權。有時議會將總督治理不善的證據公布於眾;有時總督嘲諷議會辦事能力不足、優柔寡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