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違紀行為與黨的紀律檢查(1)(2 / 2)

侵占公款公物

指非法占有公共錢財和物品的行為。主要形式有:①直接向掌管公共錢物的人索要。②通過第三者向經手、管理公共錢物的人索取。③和經手、管理公共錢物的人互為利用,以種種名義采取以少付款多取物、購殘次品而取好物品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物。④將自己經手、管理的公共錢物以種種名義非法贈送對方。⑤以各種借口公開將其經手、管理的公共錢物非法占有。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麵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無償占有或購買物品時象征性的隻付少量現金等方式侵占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折款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折款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折款價額在5000以上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占用公物不退還的,以侵占論。”

行賄

以財物收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人員,使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某種利益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①必須以為個人或他人謀取某種利益為目的。

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③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而論。我國法律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麵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幹規定》規定,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行賄的,根據數額和情節依照受賄處理。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錢物或者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因行賄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受賄

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行賄人員的財物,為其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主要特征是:①主體必須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②主觀上是出於故意。③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④必須是收受行賄人的財物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⑤為行賄人謀取私利,不管行為人實現還是未實現行賄人的要求,都不影響受賄的成立。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麵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幹規定》中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收受賄賂,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退(離)休人員,利用原職務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索賄的,從重或加重處分。因索取錢物未遂而刁難報複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回扣

在商品交易中,經手采購或代賣主推銷產品者向賣主索取的傭金。因為這部分錢實際上是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扣出來的,故稱“回扣”。我國目前主要是指企業為了推銷商品,將商品按照定價或雙方議定的價格開具發票,另按一定的比例少收取貨款作為酬勞采購人員的現金,提取和接受回扣,都會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敗壞社會風氣。因此,我國有關經濟法規規定,經濟單位之間禁止回扣。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麵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從事公務的人員錢物或者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賠償,嚴重者要依法製裁。

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