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違紀行為與黨的紀律檢查(2)(2 / 3)

走私

指違反國家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郵寄、攜帶違禁貨物,逃避、偷、漏關稅等行為。逃彙、套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走私行為。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走私論處: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製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②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製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走私的,從重處罰。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麵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違反海關法規走私,走私物品價額不滿30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價額在3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價額在2萬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走私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走私毒品、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務之便走私的,從重處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走私,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

打擊報複

黨員對批評、揭發、反映過自己缺點錯誤的人,利用職權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挾私報複,致使他人身心健康、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黨員犯有打擊報複他人錯誤的特征主要有:有打擊報複的前因,如曾有前嫌、衝突或矛盾等,以不正當的手段造成了一定的後果。如歪曲事實、故意刁難、破壞聲譽、誣陷誹謗、在經濟上給打擊報複的對象造成損失等。打擊報複是破壞黨的政治生活準則的違紀行為。

包庇縱容

對下屬黨組織或黨員違紀行為放任不管,並在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時對其錯誤加以袒護和進行隱瞞的行為,黨員領導幹部犯有這種錯誤應予處理,對於以黨組織名義進行包庇縱容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

壓製民主

黨員違犯黨的組織紀律的行為之一。即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利用其地位和掌握的權利,對黨員以正當的方式向自己開展批評或向上級反映問題以及向不良現象作鬥爭,加以打擊和壓製的行為。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的民主權利。壓製黨內民主,是侵犯黨員的民主權利,破壞黨的民主集中製組織原則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性質特別嚴重的,則應給予組織處理,但是,也要把壓製民主同黨組織或黨組織的領導對黨員的錯誤進行批評教育區別開來。

特殊化

指黨員幹部利用職權謀求製度規定以外的特殊待遇。主要表現是:領導幹部超標準多占、強占住房,調用人力、物力、財力為個人擴建、維修、裝飾高標準住宅,為親友、子女入黨、提幹、招工、升學、留學、參軍、出國、進修、落戶等,謀求特殊的照顧,以“試看”、“試用”的名義,侵占國家物品,對於利用職權搞特殊化的錯誤必須予以糾正,並根據所犯錯誤情節的輕重,給予黨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