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違紀行為與黨的紀律檢查(2)(3 / 3)

責任事故

指由於失職行為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責任事故又分為一般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劃分事故類別,通常是按事故原因進行劃分,參照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的起因物和致害物,如果當一事故同時存在幾個原因時,應以先發的誘導性原因作為分類的依據。按這樣的原則劃分事故,可分為責任事故、破壞事故、意外事故三類。破壞事故,即由於壞人破壞所造成的事故。意外事故,即由於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自然原因和未知原因而引起的事故。它包括自然事故和技術事故。事故的調查工作和處理黨員對責任事故所負的責任的工作應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瀆職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或玩忽職守,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到嚴重損失的行為。主要有: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泄漏國家重要機密、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瀆職的主要特征:①主體隻能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黨和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國家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②瀆職大多數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如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等,但也有少數瀆職罪是由於過失構成,如玩忽職守。③瀆職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④瀆職的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的便利或者與職務有直接的聯係,如果行為與職務無關,或者情節不嚴重,損失不大的,均不構成瀆職。對共產黨員的嚴重瀆職要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瀆職罪的要按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誣告

少數人由於個人私利,出於陷害他人的目的,以捏造事實、顛倒是非、無中生有等手段向黨組織進行的虛假告發。誣告的行為是資產階級世界觀的反映,它損害被誣告人的名譽,破壞黨的團結,引起人們思想混亂,幹擾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對於捏造事實或製造假證,誣陷、誹謗他人的,必須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黨紀國法處理。

幹擾辦案

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違紀案件進行立案檢查的過程中,以保護違紀者為目的對案件查處工作進行阻撓擾亂、幹預的行為。例如,為違紀案件立案設置障礙,為違紀者說情、為其違紀行為辯解,對證人施加影響、鼓動其拒不出證或出偽證,為被檢查者出謀劃策唆使其對抗檢查,製造假線索、假證據,對案件調查人員進行拉攏、威脅、利誘,等等,幹擾辦案如果是來自領導部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錯誤性質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違反外事紀律

黨員幹部在從事對外交往的活動中,不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外事規定,損害國家尊嚴,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喪失國格人格的行為。其表現有:在對外活動中做出無原則的讓步,妥協或不是以平等的關係處理國家之間事務,私自泄露黨和國家的機密,損害國家利益,以不正當的方式或手段謀求個人或親友出國、出境,擅自提前出國、出境,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線,在國外、境外擅自脫離組織、行動失控,在涉外活動中參與嫖娼賣淫、吸毒販毒,在國外、境外淫穢下流場所尋歡作樂,與外國人搞不正當兩性關係,在國外、境外觀看淫穢影視書畫,攜帶淫穢影視書畫及其他淫穢物品入境,在涉外活動中索賄受賄、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逃彙套彙、挪用外彙,等等,黨員犯違反外事紀律錯誤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直至開除出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