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範圍
指立案檢查的界限。凡屬黨的組織或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均屬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範圍。紀檢機關對反映、檢舉和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章、黨紀的問題,經分管紀檢室(處、科)的書記或常委批準,進行初步核實。核實後,如係一般性問題,應進行批評教育,如確有違紀事實並需給予紀律處分的,予以立案。其立案範圍,凡黨員或組織犯有下列錯誤之一的,均應立案:①拒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公開詆毀、否定四項基本原則。②抵製、阻撓改革開放,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③嚴重以權謀私,侵犯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④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⑤違犯黨的組織紀律,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黨的團結統一。⑥破壞黨的民主集中製,嚴重侵犯黨員民主權利,壓製民主,打擊報複。⑦違犯黨的宣傳紀律,造成重大政治影響。
⑧蓄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⑨泄露黨和國家機密,情節嚴重。⑩弄虛作假,騙取名利。
違犯外事紀律,在涉外活動中喪失國格人格,損害黨和國家利益。徇私舞弊,包庇嚴重違法違紀人員。奢侈浪費,揮霍國家和集體財物。道德敗壞,腐化墮落。有貪汙受賄、敲詐勒索、投機詐騙、欺壓群眾等違犯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但需追究黨紀責任的。其他嚴重違反黨紀的行為。
立案手續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違紀黨員或黨組織進行立案檢查所必須履行的程序。立案手續包括:①對需要立案的案件,由檢查單位寫出審查報告,並填寫《立案審批表》。《立案審批表》的內容一般包括:檢舉人姓名、單位、職務,被控告人姓名、單位及職務,案件來源、時間、主要問題,主管室意見,紀委領導批示,轉辦情況,催辦情況,等等。②將立案報告和《立案審批表》按立案審批權限,報紀律檢查委員會或黨委批準。如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確定對某一黨組織或黨員立案檢查時,與同級黨委意見不一致,則應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在辦理立案手續時,如係屬於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聯合檢查的案件,應由牽頭單位辦理立案手續,案件檢查過程中,如涉及超越原批準權限的黨員違紀問題,需要立案檢查的,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立案審批權限
各級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案件決定立案檢查的職權範圍。它包括:①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由上一級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批準立案。②黨的中央委員會成員違反黨的紀律按照黨章的規定辦理,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中央委員會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由中央委員會批準立案。③對中央管理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紀律需要立案的,應報請中央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立案。④對地方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紀律需立案的,應由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或同級黨委批準立案。⑤對雖屬下級黨委或紀委立案檢查範圍的案件,上級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認為具有典型意義,在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立案檢查。
辦案責任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查處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紀的案件時,關於責任區分的製度與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規定,查處黨員或黨的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采取分級負責的方法,一級管好一級,及時、準確地查處所屬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案件。辦案責任製明確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辦案範圍,有利於防止在辦案的歸屬上發生推諉、扯皮的現象。
辦案程序
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辦理違紀案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①立案。黨的一級紀委接到檢舉和控告它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或黨員違反黨章黨紀的問題以後,經初步了解,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要追究責任的,經過批準手續,作為一個案件進行調查。②調查。指辦案人員通過向案件當事人、知情人索取書證、物證,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文件,到現場考察等方法,弄清案件真實情況,取得確鑿證據,並在分析案情的基礎上提出定性處理意見,寫出調查報告的全部活動過程。③審理。指案件審理部門在案件檢查部門查清案情的基礎。按照審理工作的指導原則和基本要求,根據黨章、黨紀,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審核案情,鑒別證據,定準性質,分清責任,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寫出審理報告的過程。④處理。指黨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檢查部門查清案情和審理部門認真審理並提出定性處理意見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集體審議,做出處理決定和審查結論的過程。⑤結案。指黨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做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和審查結論後,由審理部門辦理呈報審批或備案以及向下級批複的手續,並在下級組織報告執行結果後,寫出結案報告,歸入檔案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