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紀律
指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案件承辦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①不準采用逼供、誘供、指供等違犯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②不準使用拘留、傳喚、搜查、偵查、跟蹤等司法手段。③不準將檢舉人、證人的姓名和檢舉材料、證明材料告訴被檢查人和無關人員。④不準向無關人員泄露案情。⑤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故意誇大或縮小案情。
⑥不準接受被檢查人及其親屬的財物和其他好處。⑦不準株連無辜。案件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①是本案被檢查人的近親屬。②是本案的檢舉人、主要證人。③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④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案件承辦的回避,由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立案機關決定。
辦案原則
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檢查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主要有:①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忌任何主觀隨意性和片麵性。要以事實為根據,對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原因、後果,對犯錯誤者對錯誤的態度、本人的一貫表現進行具體分析,全麵衡量,實事求是地做出結論和處理意見。②思想教育與執行紀律相結合的原則。對違紀案件中犯錯誤的黨員,隻要不是不可救藥的,都要從團結的願望出發,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查處違紀案件的過程也是對違紀者進行思想教育的過程,經過批評教育和必要的處分,可以促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化消極為積極。③民主集中製的原則。重大問題要集體討論決定,認真聽取各方麵的意見,走群眾路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準對黨員進行檢查處理。④在黨的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黨員違犯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做到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怕壓力,不計較個人得失,講真理,不講麵子,不為各種“關係網”和說情風所左右,嚴格遵守辦案紀律。⑤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原則。切實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嚴禁對被檢查人和證人采用逼供、誘供、指供的做法,不準施加體罰和變相體罰。不得非法剝奪被檢查人的人身自由。要認真聽取被檢查人的意見,允許申辯,不論檢查結果有無問題,都要同本人見麵,允許本人申訴和保留意見,也允許別人為之申辯。
報案
指采用文字或口頭的方式,向有關機關報告案件。從廣義上講,是指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把發現的違犯黨紀,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時報給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行為;從狹義上講,是指下級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把發現或立案查處的重大違紀案件及時向上級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報告。報案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一案一報,即大案要案及時報告黨委或上級機關,以便了解情況,采取措施;二是月報、季度報,或者半年、一年報,這種綜合分析的報案,主要是通過近期發案情況,反映出一定時期內帶傾向性、代表性並具有普遍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如有下列案件,應立即報案,並隨時報告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①性質特別嚴重,情節非常惡劣,危害很大,影響很壞的案件;②牽扯麵廣、涉及人多,特別涉及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案件;③在查處某些案件中,遇到來自某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阻力或有關部門對案件查處意見不一致,致使案件查不下去或者案件查清後得不到正確處理的案件。報案是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製度。
受理
指黨組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接受檢舉、控告和申訴並予以處理的活動,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黨組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的範圍是:對黨員或黨的組織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製度,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違反國家的法律、法令,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的行為的檢舉、控告。各級紀委都設置了相應的辦事機構,專門受理對黨員或黨組織的檢舉、控告和黨員的申訴,黨組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受理的檢舉和控告問題,應當根據性質和情節,按照黨員的管轄範圍予以處理。對反映比較重要或複雜的問題,經初步審核,認為有違法違紀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即應立案檢查。對不夠立案的一般性問題,也要查明情況,分清是非,做出結論,對受理的申訴案件,一般應由原決定或批準處分的黨組織進行複議。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進行處理,原單位撤銷的,可由其原所在單位的上級黨組織受理或指定有關單位受理。
撤案